發布時間:2024-09-30 14:07 信息來源: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CXDR—2024—01005
辰政辦發〔2024〕13號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移民
人口及農村移民戶界定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移民人口及農村移民戶界定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移民
人口及農村移民戶界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辰溪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移民安置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國務院679號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見》、《水電工程建設征地實物指標調查規范》(NB/T10102-2018)、《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實物調查細則》和經審定的《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以下簡稱《移民安置規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工程項目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組織縣水利局、縣公安戶籍部門、項目法人、移民綜合設計單位、移民綜合監理單位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聯合成立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移民人口審核登記小組(以下簡稱“審核登記小組”),指導開展移民人口審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水庫淹沒影響區、樞紐工程建設區搬遷安置和生產安置人口的認定。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依據項目法人提交的移民安置任務建議,發布搬遷安置公告。移民人口及移民戶確認的截止時間在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搬遷安置公告中明確。
第五條 移民人口及農村移民戶界定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逐級審核確認。
第二章 搬遷安置人口的界定
第六條 搬遷安置人口調查應為建設征地居民遷移線內和線外,因建設征地需要改變居住地的常住人口的調查。搬遷安置人口的確認以實物指標調查、公示、復核的人口為基礎。
(一)在《禁建通告》頒布日期之前,根據湖南省水利廳審定的《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實物調查細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登記為搬遷安置人口:
1.在遷出地有住房且有戶籍的常住人口,及其戶口臨時轉出的軍人、學生等;
2.上述家庭中戶籍不在調查范圍內的已婚嫁入(或入贅)人口,應查驗結婚證、身份證后予以登記;對超計劃出生的無戶籍人口,應在出具出生證明和鄉級人民政府證明后才予以登記;
3.根據國家、湖南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其他需要登記的人口,由聯合調查工作組各方共同研究確定。
(二)在《禁建通告》頒布日期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登記為搬遷安置人口:
1.僅有戶籍在調查范圍內,在征地范圍內沒有房屋產權、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口;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3.戶籍在調查范圍內,未注銷戶籍的死亡人口;
4.對被拆遷房屋在調查范圍內,戶籍不在調查范圍內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拆人,僅對房屋等征地范圍內實物指標進行調查,不登記調查人口;
5.按照國家、湖南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計入的其他人員,由聯合調查工作組各方共同研究確定。
(三)在《禁建通告》頒布日期至搬遷公告截止時間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搬遷安置人口:
1.新出生并辦理了戶籍手續的人口(以出生證日期為準);
2.因婚嫁并將戶籍遷入電站建設征地區且享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人口(以結婚證件戶口本為準);
3.電站建設征地區內有住房和生產資料,戶口臨時轉出的義務兵、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
4.依法收養并將戶籍遷入電站建設征地區的人口(以收養證日期為準);
5.戶口未遷出且在男方未享受集體生產資料的出嫁女。
第七條 依法新增搬遷人口的認定,由戶主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司法調解書或判決書、出生醫學證明、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證明等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由審核登記小組對新增安置人口進行審核,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水利局、項目指揮部備案。
第三章 生產安置人口的界定
第八條 生產安置人口是指因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建設征收耕地需要進行生產安置的人口。
第九條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生產安置人口以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為基礎,以征地涉及的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進行計算和核準,生產安置人口指標核定到村民小組。
各村民小組規劃基準年的生產安置人口數為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基準年的人均耕地面積。
第四章 農村移民分合戶界定
第十條 農村移民戶的界定以實物調查公示、確認的移民戶為依據。
第十一條 移民分合戶的確認按湖南省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十二條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組織相關村民小組召開會議,對移民人口進行登記造冊,經村、鄉鎮、縣逐級審查后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對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組織復核,公示期屆滿后,予以認定,不再受理復核申請。其中納入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按程序報上級審核認定。
第十三條 農村移民分合戶由戶主在搬遷安置通告公布的搬遷截止日期前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憑證的復印件(驗原件),所在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并簽署意見,報審核登記小組審定。
第十四條 農村移民戶分合戶情況經村、鄉鎮兩級審查,上報審核登記小組按移民安置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對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組織復核,公示期屆滿后,不再受理復核申請。
第十五條 移民人口和農村移民戶界定中如出現本辦法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由審核登記小組研究,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
第十六條 移民人口和農村移民戶界定工作依法依規進行,嚴格執行政策,嚴格操作程序。對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采取弄虛作假取得相應資格的,予以取消資格并依法追回違法違規所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縣委。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