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4-21 11:15 信息來源:辰溪縣人民政府
CXDR-2025-01001
辰政辦發〔2025〕4號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辰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辰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辰溪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8日
辰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保障對象的階段性居住困難,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提升保障對象滿意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湖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湘建保〔2021〕188號)和《懷化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懷政辦發〔2023〕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辰溪縣城區范圍內公租房的籌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產業開發區、工礦企業、鄉鎮、學校、衛生院等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人員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四條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體制,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門聯審機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
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準入、分配、運營和退出等管理工作。縣發改、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方式
第五條 本地城鎮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人員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對符合規定標準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
第七條 發放租賃補貼的戶數列入本縣住房保障年度計劃。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中央、省、市相關文件執行。
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發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發放。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地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申請家庭申請之日起前2年出售、贈與、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況除外),不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收入、財產符合低收入人群的標準;
(四)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須在本地穩定就業、連續繳納企業養老保險12個月(含)以上;
(五)未享受過住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
(六)引進人才和工作退養在當地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住房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七)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申請家庭戶主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或者指定監護人作為申請人。
新就業無房人員和本地穩定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向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交申請材料,簽訂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并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
第十一條 建立申請人準入部門聯合審核機制,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調查核實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申報信息,并依規免收相關費用。
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公租房分配綜合審查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審核等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審核申請人婚姻登記狀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等情況,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情況。
縣公安局負責審核家庭成員戶籍狀況、居住證辦理和車輛信息等情況。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核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現有房產(包括商鋪、車位等非住宅資產)情況。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申請人勞動用工備案、企業養老保險繳納信息。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是否享受優撫情況。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從事個體工商或投資辦企業等登記信息。
縣財政局負責提供申請家庭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收入信息。
縣稅務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成員納稅信息、現有住房和自有房產(包括商鋪、車位等非住宅資產)的現實價格。
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審核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
第十二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按照以下程序審核:
(一)受理。城鎮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新就業無房人員和本地穩定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向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二)初審。對城鎮申請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人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新就業無房人員和本地穩定外來務工人員的書面申請,由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進行審核,對有異議的,通知申請人(用工單位)限期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用工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復審。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社會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輪候對象;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分配與管理
第十三條 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分配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保障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和地點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可以采取隨機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搖號、抽簽等方式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分配對象按照分配排序選擇住房,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其中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租金一年一交。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申請續租,按規定程序提供相關資料。
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不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五章執行。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行輪候制度,輪候期一般不超過3年。對申請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在輪候期內符合本地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房屋租賃相關資料的,可以發放租賃補貼,并視為已退出輪候。
優化輪候規則,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對符合規定標準的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依申請實行應保盡保;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期內給予保障;對新就業無房人員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可設立最長住房保障期限,著力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對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快遞人員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重點產業符合條件的青年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實施重點保障;對符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軍人軍屬、消防救援人員、城鎮殘疾人家庭、見義勇為家庭和省部級以上勞模家庭等,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實物配租;對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在輪候期內符合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在原住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后,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按優先實物配租相關要求通知輪候保障對象簽訂租房合同。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本單位員工,其申請與審核、分配與管理、使用與退出根據企事業單位制定的具體措施執行。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公共租賃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狀況、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和物業服務、房屋維修責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籌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與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成本、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租金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低保人員租金核定以當年交納租金時近3個月低保冊銀行流水為準。
承租人符合殘疾人、孤寡老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或病故軍人遺屬、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大疾病等規定的,可以申請租金減免,具體按照本辦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產(包括住宅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和維修養護、管理等。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的租金收入和罰款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縣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落實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按設計用途使用房屋,嚴禁擅自改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衛生保潔等物業管理規定。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用途。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轉賣、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保障對象動態聯合審查機制,保障對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或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或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取消其保障資格,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不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期滿承租人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確無其它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期滿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卻拒不騰退的,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按規定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公開擇優確定承接主體,規范服務標準,全面實行績效管理,切實提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第六章 租金減免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依法批準,在租賃期內可以享受租金減免政策:
(一)申請人或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居住的殘疾退役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或病故軍人遺屬,可以減免全部租金;對復員軍人,可以減免一半租金;
(二)申請人為五保戶、孤寡老人或“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或贍養人),可以減免全部租金;
(三)申請人或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疾病的(醫療機構證明),可以減免全部租金;
(四)申請人或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癌癥、尿毒癥等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疾病致癱的(醫院病歷單),可以減免全部租金;
(五)申請人或申請家庭成員中有一至二級殘疾對象的,可以減免全部租金;
(六)申請人或申請家庭成員屬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獨生子女死亡,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可以減免全部租金;
(七)依法可以減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租金減免申請和審批流程:
新入住的租戶到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已經入住的租戶憑殘疾證、退伍優待證或重大病歷單等證明材料到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申請,經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予以減免。
第七章 資產與權屬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產權人應當辦理不動產登記,并按規定登記入賬和編制資產報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用于融資抵押和抵押擔保。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加大保障力度,強化分配入住,避免空置閑置。
第二十九條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強化部門協同和信息共享。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對象應接受保障資格動態審核。動態審核主要依靠公租房信息系統自動比對;暫未納入公租房信息系統管理的保障對象,結合租賃合同續簽進行動態監管。
第三十條 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并在政務服務大廳和門戶網站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接到舉報、投訴后,應及時核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不予受理,記入公共租賃住房誠信管理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對發生失信行為的個人或機構,依法納入失信黑名單并進行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追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失信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將其列入房屋經紀行業失信黑名單。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辰溪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試行辦法》(辰政辦發〔2014〕23號)同時廢止。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縣委。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