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1-20 16:56 信息來源:辰溪縣司法局
CXDR—2024—11001
辰溪縣自然資源局
辰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國家稅務總局辰溪縣稅務局
辰自然資〔2024〕59號
關于印發《辰溪縣城區地下車位(庫)確權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為規范辰溪縣城區地下車位(庫)不動產登記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結合辰溪縣城區實際,制定了本暫行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辰溪縣自然資源局 辰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國家稅務總局辰溪縣稅務局
2024年11月20日
辰溪縣城區地下車位(庫)確權登記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辰溪縣城區地下車位(庫)不動產登記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懷化市城區地下車位(庫)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辰溪縣城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辰溪縣城區出讓用地的地下車位(庫)不動產登記行為。
本暫行規定所稱地下車位(庫)是指經規劃批準地表以下或半地下用于停放機動車且能明確劃分車位,具有獨立空間的,地下車位(庫)(含半地下架空層),包括與地上建筑物一并開發建設的配建地下車位(庫)和獨立開發建設的單建地下車位(庫),不含機械車位。
第三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下車位(庫)建設的規劃審批和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地下車位(庫)登記發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辦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地下車位(庫)銷售、備案管理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地下車位(庫)稅收征收工作。
第四條 地下車位(庫)原則上以“個”或“間”為單位劃分不動產單元,每個單元所有權與所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地下使用權設為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多層地下車位(庫),可以分層設立、分層登記。
第五條 地下車位(庫)登記的面積按照實測平面面積進行計算,不作建筑面積分攤;土地面積按照共有宗地登記,不作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所在國有建設用地地下其他平面面積使用權由地下車位(庫)所有權人共同共有。
第六條 地下車位(庫)建設單位出售車位(庫)之前,須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申請單建地下車位(庫)首次登記的,應一并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地下使用權及地下車位(庫)所有權登記。
第七條 人民防空部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投資,獨立開發建設的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登記主體為投資人,同時在登記簿和證書注明“人防工程,戰時無條件服從政府調用”字樣,不屬于人防工程的記載為“地下建筑(計容/不計容)”。
第八條 地下車位(庫)土地用途、使用期限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保持一致。多用途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配建地下車位(庫),與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確且按用途在空間上能夠明確區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對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在空間上不能夠明確區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長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
第九條 申請地下車位(庫)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地下使用權權屬來源材料;
(二)地下車位(庫)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或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規劃核實意見;
(三)地下車位(庫)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材料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房屋質量鑒定備案情況函和消防評估合格證明;
(四)地下車位(庫)調查或者測繪報告;地下空間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應包含每個不動產登記單元的位置、編號、面積、層次、層高等信息,登記單元的矢量數據需具備水平投影坐標;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登記中心向縣人防辦申請提供該地下車位(庫)是否屬于人防工程的書面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地下車位(庫)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部門需對擬登記事項依法公告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實施前,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建地下車位(庫)已出售并辦理首次登記的,申請人可憑購買協議等材料到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本規定實施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地下車位(庫)所在項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后進行銷售。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實施后,自然資源部門在批準設計地下車位(庫)的建設項目用地時,應在土地出讓評估時一并考慮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實施后,若與國家和省、市作出地下車位(庫)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屆時國家和省、市規定為準。地下車位(庫)所涉及應繳稅費按國家稅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結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平時用途作為停車位的防空地下室為國防設施,由人民防空部門按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自然資源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