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4-19 15:10 信息來源: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CXDR—2024—01002
辰政辦發〔2024〕7號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實施細則》已經辰溪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9日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以下簡稱“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保障電站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國務院679號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見》(湘政發〔2022〕2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及遷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3〕28號,以下簡稱《禁建通告》)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湖南省水利廳批復的《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以下簡稱《移民安置規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電站工程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人民為中心,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整合資源,促進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發展;
(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用地。
第三條 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移民搬遷安置的方式分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
第四條 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結合區域移民社會經濟調查成果,區域內移民綜合素質較高,修溪鎮、田灣鎮具備一定的二、三產業生活技能,辰溪縣屬土地資源稀缺地區,生產安置采取自謀職業安置和一次性補償安置。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移民安置工作在上級移民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政府領導、各級各部門分工負責、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成立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工程項目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代表辰溪縣人民政府負責辰溪抽水蓄能電站移民安置實施工作,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完成轄區內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任務,辰溪縣政府直屬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和縣指揮部的安排完成相應工作。
(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縣指揮部代表縣人民政府負責移民搬遷安置任務計劃下達,負責考核有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任務的相關單位年度任務完成情況。
(二)縣人民政府直屬相關單位在縣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指導下,貫徹執行國家移民政策,依法負責移民安置具體工作,抽調專業人員負責移民實物指標分解落實、兌現、移民工程實施管理;編制移民安置年度資金計劃,管好用好移民資金,及時參與處理安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和年度計劃,完成移民安置任務。
(三)俢溪鎮、田灣鎮、辰陽鎮人民政府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責任到人”的移民工作管理體制,鎮黨委書記、鎮長是第一責任人,組織和領導完成本鎮移民搬遷安置任務,負責組建移民管理專班;負責落實移民政策宣傳;負責與移民簽訂移民搬遷安置協議;負責做好移民生產資源的調劑與分配;負責向縣水利局申報、發放移民各類補償補助費;負責指導、協調、監管移民住房建設;負責協調、解決矛盾與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四)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相互支持,服從服務于大局,按照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抓好落實,共同做好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第三章 實物分解核實
第六條 實物指標分解落實是移民安置的重要基礎工作,必須本著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七條 實物調查成果原則上以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征地實物指標調查成果為依據。
(一)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工程移民實物調查基準日為2023年3月19日,即《禁建通告》發布之日。
(二)征收征用土地面積以項目法人確認的施工用地范圍的土地面積為準,如因施工范圍變化導致征地范圍超出原《移民安置規劃》調查范圍的,對超出范圍重新組織實物調查并按規定組織公示。
(三)實物調查成果如有遺漏或數據不準確需復核的,由實物權屬主張人(權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組審查后報鎮人民政府,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指揮部、移民綜合設計單位、移民綜合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及縣直相關部門組織復核認定,復核認定履行公示程序。
第四章 移民人口和戶數核定
第八條 移民人口分為搬遷安置人口和生產安置人口。
第九條 搬遷安置人口調查應為建設征地居民遷移線內和線外,因建設征地需要改變居住地的常住人口的調查。
(一)在《禁建通告》頒布日期之前,根據湖南省水利廳審定的《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實物調查細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登記為搬遷安置人口:
1.在遷出地有住房且有戶籍的常住人口,及其戶口臨時轉出的軍人、學生等;
2.上述家庭中戶籍不在調查范圍內的已婚嫁入(或入贅)人口,應查驗結婚證、身份證后予以登記;對超計劃出生的無戶籍人口,應在出具出生證明和鄉級人民政府證明后才予以登記;
3.根據國家、湖南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其它需要登記的人口,由聯合調查工作組各方共同研究確定。
(二)在《禁建通告》頒布日期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登記為搬遷安置人口:
1.僅有戶籍在調查范圍內,在征地范圍內沒有房屋產權、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口;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3.戶籍在調查范圍內,未注銷戶籍的死亡人口;
4.對被拆遷房屋在調查范圍內,戶籍不在調查范圍內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拆人,僅對房屋等征地范圍內實物指標進行調查,不登記調查人口;
5.按照國家、湖南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計入的其它人員,由聯合調查工作組各方共同研究確定。
(三)在《禁建通告》頒布日期至搬遷公告截止時間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搬遷安置人口:
1.新出生并辦理了戶籍手續的人口(以出生證日期為準);
2.因婚嫁并將戶籍遷入電站建設征地區且享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人口(以結婚證件戶口本為準);
3.電站建設征地區內有住房和生產資料,戶口臨時轉出的義務兵、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
4.依法收養并將戶籍遷入電站建設征地區的人口(以收養證日期為準);
5.戶口未遷出且在男方未享受集體生產資料的出嫁女。
第十條 生產安置人口是指因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征收耕地需要進行生產安置的人口。本工程生產安置人口以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為基礎,以征地涉及的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進行計算和核準。各村民小組規劃基準年的生產安置人口數為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基準年的人均耕地面積。
第五章 搬遷安置
第十一條 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電站移民搬遷安置方式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搬遷安置堅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利于生產、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護生態、及時有序的原則,搬遷安置方式的選擇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依據移民意愿確定。
第十二條 集中安置
(一)本工程規劃在修溪鎮竹林新村新建移民集中安置點。集中安置點的用地由政府統一征地、統一規劃、統一報批。集中安置點的道路、供水、供電、通訊、雨污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土地平整工程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二)集中安置點內的移民建房宅基地以戶為單位進行配置,實行一戶一基(宅)。由修溪鎮人民政府和田灣鎮人民政府組織符合集中安置條件的移民戶根據自愿原則組團抽簽分配宅基地。移民安置宅基地的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不能買賣。
(三)移民安置房建設須在政府統一規劃的宅基地范圍內建設,禁止亂搭亂建。
第十三條 分散安置
(一)分散安置是指農村移民自找宅基地建房或自購房的安置方式。
(二)采取分散安置的移民戶自行依法依規建設住房,其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三)分散安置辦理程序
1.以戶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逐級審核簽字并蓋章,報縣指揮部和縣水利局備案;
3.符合條件的移民戶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安置協議。
第六章 生產安置
第十四條 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電站移民的生產安置采取自謀職業安置和一次性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 自謀職業安置
對不從事農業生產且具有穩定經濟來源的移民,可選擇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
(一)選擇自謀職業安置的移民應具有專業特長或3年以上從事二、三產業經歷的證明、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或營業執照等憑證。
(二)自謀職業安置辦理程序:
1.以戶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均需簽字),提供第(一)款所述證明材料復印件 (驗原件);
2.所在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逐級審核簽字并蓋章,報縣指揮部和縣水利局備案;
3.符合條件的移民戶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 一次性補償安置
(一)主要生產用地(耕地)被征占的比例較低的村民小組或不適合采取其他安置方式的移民,可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生產安置方式。
(二)一次性補償安置辦理程序:
1.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簽字并蓋章,報縣指揮部和縣水利局備案;
3.符合條件的村民小組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安置協議。
第十七條 生產安置的移民在電站建設被征收和征用范圍外未征用的土地仍享有原來的承包經營權、地上附屬物的處置權。
第十八條 被永久征收土地的電站移民按政策參加社會保障。
第七章 移民補償
第十九條 電站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補助標準按照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執行(詳見附件1—10)。
第二十條 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庫區涉及墳墓的處理,由獲得補償及遷移費用者對墳墓自行遷移。
第二十一條 一次性補償安置資金兌付
依據所簽訂的安置協議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填報資金審批表,按照《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辦法》(辰政辦發〔2024〕4號)進行審批,由縣水利局將資金撥付至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二條 自謀職業安置資金兌付
依據所簽訂的安置協議,以戶為單位填報資金審批表,按移民資金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審批,由縣水利局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一卡通”系統將資金直接撥付至移民個人賬戶。
第八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 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后3個月期限內,所有被征收人全部騰房交地后,按該項目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逾期未騰房交地的,不予獎勵。
其他激勵措施由縣人民政府以“一事一議”的形式確定。
第九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縣人民政府與項目法人和上級移民管理機構簽訂安置協議,并與相關責任單位簽訂移民安置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 移民安置依法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受委托監督評估單位應對移民安置總體進度、移民安置綜合質量、水庫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產、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家檔案局水利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檔發〔2012〕4號要求,切實加強移民安置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辦法》(辰政辦發〔2024〕4號)執行,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按計劃使用,按進度撥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移民資金。
第二十八條 移民工程項目實施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實行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決算審計制、竣工驗收制等。臨時機構不得作為移民安置工程項目責任單位。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接受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和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建設項目質量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變更是指移民安置實施階段對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設計進行調整修改的行為,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必須嚴格執行湖南省相關設計變更管理文件,及時履行設計變更程序。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移民享有移民政策及相關問題的知情權、移民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的選擇權、移民個人補償費使用權及移民經費使用的監督權。
第三十二條 遷入新點的移民與當地群眾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移民和當地群眾應當加強團結、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和睦相處、共同進步。
第三十三條 已外出的移民,其親屬及所在鄉鎮、村組應通知其及時辦理有關搬遷安置手續。對還在服刑的人員,可由本人寫出委托書,經所在的服刑單位簽字蓋章證明身份后,委托其親屬或所在村組辦理搬遷安置手續。
第三十四條 凡涉及到移民搬遷安置的鄉鎮、村組及有關部門,在移民安置過程中嚴禁向移民違規收取和攤派不合理的費用,違者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移民搬遷安置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謠惑眾、聚眾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補充完善。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收(用)土地補償標準
2.征收耕地青苗補償標準
3.征收成片園地和林地林木補償標準
4.征收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果樹、經濟林、苗木、花卉的補償標準
5.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6.房屋裝修(飾)補償標準
7. 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8. 搬遷補助標準
9.分散安置補助標準
10.墳墓及附屬設施征收補償標準
附件1
征收(用)土地補償標準
(一)永久征地土地補償標準
|
序號 |
項目 |
補償標準(元/畝) |
備注 |
|
1 |
水田 |
65600 |
執行湘政發〔2024〕1號文 |
|
2 |
旱地 |
54448 |
|
|
4 |
園地 |
43952 |
|
|
5 |
林地 |
43952 |
|
|
6 |
其它農用地 |
54448 |
|
|
7 |
征收“恢復屬性”地類 |
52480 |
|
|
8 |
未利用地 |
32800 |
注:征收水田不包括永久基本農田。
(二)臨時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
序號 |
地類 |
補償標準 (元/畝/年) |
恢復期補助標準 (元/畝) |
備注 |
|
1 |
水田 |
3044 |
3044 |
1.臨時征用耕地、園地增加一年恢復期補助費; 2.臨時用地林木補償費另計。 |
|
2 |
旱地 |
2537 |
2537 |
|
|
3 |
園地 |
2039 |
2039 |
|
|
4 |
林地 |
2039 |
|
|
|
5 |
其它 農用地 |
2527 |
|
|
|
6 |
未利用地 |
1522 |
|
附件2
征收耕地青苗補償標準
|
序號 |
項目 |
單位 |
補償標準(元) |
備注 |
|
1 |
水田 |
畝 |
1500 |
1.林地給予林木補償,不再計青苗補償費; 2.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
|
2 |
旱地 |
畝 |
1000 |
附件3
征收成片園地和林地林木補償標準
(一)征收范圍內成片用材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
生長期 補償標準
種類 |
苗高3米以下 |
胸徑6-12厘米以內 |
胸徑14厘米以上 |
備注 |
|
馬尾松、杉樹、國外松等 |
2000 |
3000 |
4000 |
1.根據各種樹木的高度、胸徑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綜合計算。 2.每畝30株以上。 3.本標準中未列舉的其他用材林補償,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縣級以上林業、農業、物價等相關部門確定。 |
|
香椿及其他樹木 |
1500 |
2500 |
3500 |
|
|
楠竹 |
6000 |
|||
(二)征收范圍內成片果樹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
序號 |
種類 |
苗期(3年內) |
始產期(3-6年) |
盛產期(6年以上) |
備 注 |
|
1 |
柚、柑、桔 |
30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葡萄、獼猴桃設定的栽植密度為140株/畝,其他果樹設定的栽植密度為50-60株/畝,低于設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補償,高于設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標準補償。 2.兩種或兩種以上果樹混栽的,按綜合加權平均價計算補償。 3.本標準中未列舉的其他果樹補償,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縣級以上林業、農業、物價等相關部門確定。 |
|
2 |
桃、李、梨、棗、杏、枇杷、石榴、獼猴桃、楊梅、葡萄 |
3000 |
10000 |
12000 |
(三)征收范圍內成片經濟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
序號 |
種 類 |
苗期 (3年內) |
始產期(3-6年) |
盛產期 (6年以上) |
備 注 |
|
1 |
油茶 |
3000 |
8000 |
12000 |
1.本表中油茶設定的栽種密度為60-70株/畝,油桐設定的栽植密度為100株/畝,茶葉栽植密度4000株/畝。低于設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補償,高于設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標準補償。 2.本標準中未列舉的其他經濟林木補償,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縣級以上林業、農業、物價等部門確定。 |
|
2 |
油桐 |
2000 |
6000 |
9000 |
|
|
3 |
茶葉 |
3000 |
9000 |
12000 |
|
|
4 |
板栗 |
2500 |
5000 |
8000 |
備注: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附件4
征收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果樹、經濟林、苗木、花卉的補償標準
(一)征收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補償標準
單位:元/株
|
序號 |
規格 金額 名稱 |
苗 高 |
胸 徑 |
備注 |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2-3厘米 |
3-5厘米 |
5-6厘米 |
|||
|
1 |
樟樹 |
10 |
30 |
50 |
50 |
80 |
110 |
1. 樹木超過表中最大胸徑的,只付砍伐工資或移栽費用。 2. 胸徑按樹根部以上1.3米處計算。 |
|
2 |
梓、楠 |
15 |
27 |
30 |
38 |
48 |
55 |
|
|
3 |
杉樹、松樹 |
15 |
27 |
30 |
38 |
45 |
50 |
|
|
4 |
桂花 |
10 |
30 |
50 |
50 |
80 |
150 |
|
|
5 |
玉蘭 |
15 |
35 |
45 |
50 |
60 |
90 |
|
|
6 |
鐵樹 |
60 |
150 |
|
|
|
|
|
|
7 |
女貞、泡桐 |
15 |
30 |
40 |
38 |
45 |
50 |
|
|
8 |
楠竹、竹 |
每根圍徑10—20厘米補償26元 |
||||||
(二)征收范圍內零星果樹、經濟林類補償標準
單位:元/株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苗期(3年內) |
始產期(3-6年) |
盛產期 (6年以上) |
|
1 |
楊梅 |
60 |
100 |
180 |
|
2 |
桃、李、梨、棗、枇杷、石榴、棕、椿樹、銀杏 |
55 |
90 |
120 |
|
3 |
獼猴桃、葡萄 |
30 |
70 |
100 |
|
4 |
油桐 |
20 |
60 |
180 |
|
5 |
柚、柑、桔、板栗 |
40 |
80 |
150 |
(三)征收范圍內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補償標準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規格 |
單位 |
補償金額(元) |
說明 |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
1 |
茉莉、木槿 |
0.5 |
|
株 |
2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補償20元。 |
|
1 |
|
株 |
40 |
|||
|
2 |
迎春花、山茶花 |
1年生 |
|
株 |
25 |
冠徑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補償20元。 |
|
|
0.8 |
株 |
60 |
|||
|
|
1.5 |
株 |
100 |
|||
|
3 |
黃楊、夾竹桃 |
1年生 |
|
叢 |
25 |
4年以上生30元/叢。 |
|
2年生 |
|
叢 |
30 |
|||
|
3年生 |
|
叢 |
40 |
|||
|
4 |
七里香、梔子花 |
|
0.4 |
株 |
1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補償20元。 |
|
|
0.7 |
株 |
30 |
|||
|
|
1 |
株 |
50 |
|||
|
5 |
芭蕉、美人蕉 |
小 |
|
叢 |
25 |
3-5株/叢 |
|
中 |
|
叢 |
28 |
6-10株/叢 |
||
|
大 |
|
叢 |
30 |
11株/叢以上 |
||
|
6 |
月季、杜鵑 |
1年生 |
|
株 |
25 |
4年以上30元/株。 |
|
2年生 |
|
株 |
30 |
|||
|
3年生 |
|
株 |
40 |
|||
|
7 |
木芙蓉 |
1 |
|
株 |
15 |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補償20元。 |
|
1.4 |
|
株 |
30 |
|||
|
1.7 |
|
株 |
40 |
|||
|
8 |
蔥蘭 |
|
|
小叢 |
15 |
3-6株/叢 |
|
|
|
大叢 |
20 |
7株/叢 |
||
|
9 |
草坪 |
|
|
平方米 |
20 |
|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視其生長狀況,參照以上標準補償。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補償。
附件5
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
序號 |
房屋結構 |
補償標準(元/m2) |
主要特征 |
|
1 |
磚混二類 |
1170 |
標準磚石基礎,基礎深渡1.2m以上,鋼筋砼地梁,鋼筋砼預制樓面、層面、樓梯、天溝,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熱或者平瓦坡屋面,層高3m,24cm斗墻,外墻粗砂灰,內墻粉紙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門窗、紗門窗、亮玻璃,室內水泥地面、獨立廚房,水沖廁所、水電進戶(含室內管線)。 |
|
2 |
磚木 |
974 |
磚石基礎,基礎深度0.5m,24cm眠墻,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墻清水,內墻粉灰或涂料罩面。 |
|
3 |
磚木偏房 |
570 |
標準磚石基礎,基礎深度0.5m以上,雜磚和土筑混砌墻,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門窗,水電進戶(含室內管線)。 |
|
4 |
木結構類 |
859 |
標準磚石基礎,基礎深度0.5m以上,木樁屋梁,木板墻或卡磚墻,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門窗,水電進戶(含室內管線)。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5 |
雜屋類 |
180 |
磚石基礎,基礎深度0.5m,雜磚墻,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廁所、豬牛欄、堆放雜物的房屋。 |
|
6 |
空心磚 |
859 |
磚木或磚木偏房結構以空心磚為砌筑材料,參照木結構類房屋補償標準執行 |
|
7 |
簡易棚 |
180 |
|
附件6
房屋裝修(飾)補償標準
|
房屋類別 |
最高補償標準(元/m2) |
裝修(飾)要求 |
說明 |
|
|
鋼筋砼框架結構 |
600 |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 2.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質板材質墻裙; 3.室內頂面:一級吊頂以上標準; 4.廚房、廁所、洗漱間:墻面貼瓷;室內設施齊全; 5.外墻正面和兩側: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標準; 6.門、窗、網蓬、門窗套:各類防盜門、各類材質裝飾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雨篷;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標準; 7.室內設施:室內壁柜等設施齊全。 |
1.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40元/㎡; 2.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或經認定后視同為合法房屋裝(修)飾的補償; 3.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4.磚混一層平頂房按補償標準增加10%的補償。 |
|
|
磚混 |
一類 |
500 |
||
|
二類 |
450 |
|||
|
磚木 |
400 |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防滑地面磚、實木或仿實木地板;2.室內墻面:刮涂、各類木質板材質墻面;3.室內頂面:一級吊頂以上標準;4.廚房、廁所、洗漱間:墻面貼瓷;室內水電、室內壁柜等設施齊全;5.外墻正面和兩側: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標準;6.門、窗、網蓬、門窗套:各類防盜門、各類材質裝飾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雨篷;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標準。 |
1.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 2.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或經認定后視同為合法房屋裝(修)飾的補償; 3.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
|
|
磚木偏房 |
300 |
|||
|
木結構類 |
260 |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防滑地面磚、實木或仿實木地板;2.室內墻面:刮涂、各類木質板材質墻面;3.廚房、廁所、洗漱間:室內水電等設施齊全;4.門、窗、網蓬、門窗套;各類材質裝飾門;塑鋼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雨篷。 |
1.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30元/㎡; 2.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或經認定后視同為合法房屋裝(修)飾的補償; 3.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
|
附件7
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
序號 |
項目 |
名稱 |
單位 |
補償金額(元) |
|
1 |
曬坪類 |
水泥坪 |
平方米 |
60 |
|
2 |
圍墻類 |
24磚斗墻 |
立方米 |
240 |
|
3 |
道路類 |
砼道路 |
平方米 |
60 |
|
4 |
水池類 |
磚粉生活用水池 |
立方米 |
350 |
|
5 |
水池類 |
磚粉生產水(糞)池 |
立方米 |
320 |
|
6 |
水池類 |
沼氣池 |
套 |
2500 |
|
7 |
水井類 |
土井 |
口 |
300 |
|
8 |
不銹鋼護欄(米)數量 |
米 |
150 |
|
|
9 |
集成板搭建衛生間(平方米)數量 |
平方米 |
220 |
|
|
10 |
水泥瓷磚護欄(米)數量 |
米 |
120 |
|
備注:表中未列入的項目(除擋土墻護坡堡坎類外)按懷政發〔2022〕6號文執行
附件8
搬遷補助標準
|
序號 |
項目 |
單位 |
單價 |
|
1 |
人員搬遷補助費 |
|
|
|
|
交通補助費 |
元/人 |
120 |
|
|
搬遷保險費 |
元/人 |
60 |
|
|
途中食宿費 |
元/人 |
120 |
|
|
途中醫療費 |
元/人 |
40 |
|
|
搬遷誤工補助費 |
元/人 |
3000 |
|
2 |
物資設備搬遷運輸補助費 |
|
|
|
|
物資設備搬遷運輸費 |
元/m2 |
5 |
|
|
物資設備損失費 |
元/m2 |
4 |
|
3 |
建房期補助費 |
元/人 |
4500 |
附件9
分散安置補助標準
|
項目 |
單位 |
標準 |
不備注 |
|
場平工程及基礎設施建設費 |
元/人 |
49604 |
分散安置補原址宅基地大小 |
|
農村宅基地補償費 |
元/畝 |
54448 |
附件10
墳墓及附屬設施征收補償標準
|
項目 |
類別名稱 |
單位 |
補償金額(元)(舊) |
補償金額(元) (新) |
|
|
墳墓 |
土墳 |
無棺 |
冢 |
1000 |
1000 |
|
有棺 |
4000 |
6000 |
|||
|
磚石墳 |
冢 |
5000 |
7000 |
||
|
砼墳 |
冢 |
6000 |
8000 |
||
|
碑 |
|
座 |
600-1000 |
600-1000 |
|
|
羅圍 |
|
圈 |
1200-2000 |
1200-2000 |
|
注:1.有碑或修建羅圍的按以上標準補償;沒有碑或修建羅圍的,不得給予碑和羅圍補償。
2.墳墓補償以實際挖掘為依據,偽造的墳墓不補償。
3.無墳主的由征收單位代遷或作深埋處理。
4.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前5年內按新墳計,其余年限的墳墓按舊墳計。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縣委。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