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辦事指南(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
發布時間:2024-11-27 09:45 信息來源:辰溪縣農業農村局
一、政策依據:
1.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家庭農場示范場創建辦法》的通知(湘農發〔2023〕2號);
2.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辦法》的通知(湘農發〔2023〕3號)。
二、申報指南:
(一)支持對象:
1.農民合作社支持對象
(1)依法登記設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在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服務設施和必要的辦公設備,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農民合作社中所有家庭農場成員已成功申領“一碼通”,完成各項賦碼事項。
(2)經營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資源稟賦、技術裝備、生產能力等條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產資料過度集中或超大規模經營。用于生產經營的土地有準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信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信息,相關合同訂立規范、信息符合實際。
(3)財務管理規范。農民合作社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或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會計賬簿齊全,財務報表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要求。財政直接補助或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建立和落實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
(4)制度健全有效。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規范運營。農民合作社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實際的章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運行有效,有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依法落實一人一票制。
(5)生產服務優質。開展標準化生產或服務,有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執行落實,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采集生產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經營信息,農業生產或服務質量可追溯,依規實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6)聯農帶農緊密。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上年度年經營收入高于本縣域平均水平。農民合作社實有成員名冊與成員賬戶的成員范圍一致,實有成員數高于本縣域平均水平。成員賬戶準確記錄每個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比例不低于60%。
(7)社會聲譽良好。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未發生過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未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名單,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
2.家庭農場支持對象
(1)依法注冊登記。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錄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已成功申領“一碼通”,完成各項賦碼事項。
(2)生產標準化。實行標準化生產,生產記錄齊全,質量符合安全要求,全程可追溯。家庭農場使用相應的財務記賬工具,收支、庫存等記錄規范。
(3)采用先進技術。家庭農場經營者具有從事商品化農產品生產相應的知識技能和經營管理水平,采用先進實用新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生產。在科技運用、農業裝備、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強的示范效應,輻射帶動當地農民增收致富能力強。
(4)制度健全有效。各項管理制度健全,落實到位。建立生產日志檔案,按照農場各項制度和生產標準嚴格農業投入品使用;有規范的生產(初級加工)、銷售記錄和財會制度,能真實反映農場生產經營狀況。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性規定,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無不良誠信記錄。使用一碼通賦碼增信,在產品包裝、主要生產經營場所進行亮碼。
(5)經營規模適度。從事水稻等糧食產業的,種植面積山丘區50畝左右,平湖區100畝左右;從事蔬菜生產的,種植面積設施蔬菜20畝左右、露天蔬菜50畝左右;從事柑橘等水果產業的,種植面積100畝左右。從事養殖業的,年出欄生豬、羊100頭左右、牛20頭左右、家禽養殖1000羽左右、水產養殖50畝左右。從事種養結合的,其主業參照相應種養規模要求。流轉土地生產經營的要有規范的流轉合同,并在鄉鎮農業農村(經管)部門鑒證、備案,且流轉合同年限不少于5年。
(6)效益良好。單位土地產出率高于當地平均水平,年人均純收入高于本縣農民人均收入以上。農業生態環境良好,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三、支持內容
(一)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夯實組織基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組織運行規范化水平。支持農民合作社應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財務管理軟件,聘請專業財務會計人員或使用委托代理記賬服務,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要求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支持家庭農場使用信息化記賬工具實現生產經營獨立核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服務供給。
(二)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運營質量。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行標準化生產,規范生產記錄檔案,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檢驗檢測制度。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注冊商標,發展綠色、有機、地理標志和達標合格農產品,開展品牌化經營。鼓勵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成員組建農民合作社,開展統一生產經營服務。支持農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組建聯合社,形成產業規模優勢。鼓勵農民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辦企業,延長產業鏈條。
(三)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強化服務帶動能力。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技術集成組裝方案篩選、熟化,提高大田生產技術到位率。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應用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模式,開展多種形式社會化服務,帶動小農戶提升綜合生產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強化成員管理,通過盈余返還、訂單帶動、吸納就業等方式與小農戶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關系。
三、支持方式與推薦名額
(一)支持方式。采取獎補方式對推薦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給予支持。獎補金額按當年部、省、市、縣相關文件標準要求執行。
(二)推薦名額分配。根據省委、省政府要求,推薦指導計劃名額與培育資金額度以當年文件為準。
(三)優先和限制事項。參與高油高產大豆推廣應用“十百千”行動的新型經營主體;符合條件的省級產業扶貧合作社、殘疾人領辦創辦或者吸納殘疾人就業較多的合作社、婦女及返鄉人員領辦創辦的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同等條件下優先。三年(含)以來獲得省級以上新型經營主體示范創建資金支持的經營主體不得重復支持。
四、申報和推薦程序
(一)自主申報。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家庭農場向縣級農業農村(農經)部門報送申報文件。
(二)縣級核查。縣級農業農村(農經)部門組織人員實地核查并簽字背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參照創建辦法相關評選程序會審推薦上報市州農業農村(農經)部門。
(三)市級審核。由市州農業農村(農經)部門參照創建辦法評審程序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以市州農業農村局名義行文等額報省廳備案。
(四)省級備案。省廳適時對市州報備對象進行抽查復核,建立省級重點支持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名錄。
五、申報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民合作社
(1)省級示范社申報表;
(2)農民合作社基本情況簡介和成員名冊;
(3)營業執照復印件,因故變更名稱的,需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農民合作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
(5)近兩年經營情況及未來發展規劃;
(6)近兩年資產負債表;
(7)成員大會批準的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會議記錄;
(8)享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或接受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的份額,其賬務處理復印件;
(9)生產設施用房或附屬設備用房或其他服務生產經營用房相關證明材料;
(10)評為市、縣級示范社的相關證書和文件復印件;
(11)其他證明材料。
具有以下條件的農民合作社,予以優先推薦:
(1)能提供農產品質量認證和產品包裝注冊商標等相關證明復印件及圖片;
(2)獲得獎勵、榮譽稱號、獎牌、特色農產品等;
(3)被評為省級產業扶貧合作社的農民合作社;
(4)取得國家專利的農民合作社;
(5)與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組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6)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成員的農民合作社;
(7)其他特殊榮譽或成就證明材料。
( 二 )申報家庭農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1)省級示范場申報表;
(2)家庭農場基本情況介紹;
(3)家庭農場營業執照復印件。登記管理中發生變更的,需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土地流轉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和清冊;
(5)財務收支記錄或會計報表復印件;
(6)農場主及在農場固定從業的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常年雇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
(7)生產技術規程、標準、相關制度和最近年度農業生產投入品采購和使用情況記錄復印件;
(8)生產設施用房或附屬設備用房或其他服務生產經營用房相關證明材料;
(9)自有生產作業能力(如農業機械)證明材料或與服務組織簽訂的服務合同復印件;
(10)被評為市、縣級示范場的相關證書和文件復印件;
(11)其他證明材料。
對提供以下材料的家庭農場,予以優先推薦:
(1)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相關證書復印件;
(2)綠色、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產品認證使用和注冊商標等 相關證明復印件,或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榮譽稱號的特色農產品證書和文件復印件;
(3)與超市、直銷中心、企業、學校等產銷對接的訂單證明材
料復印件;
(4)生產經營場所被認定為農業科技試驗示范基地有關證明材料、農場成員被認定為農業科技示范戶的有關材料復印件;
(5)其他能凸顯家庭農場特色和榮譽的證明材料。
六、監督管理
(一)示范社(場)實行動態管理。縣級農業農村(經管) 部門對省級示范社實行跟蹤指導和監測,省農業農村廳每兩年抽檢1-2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示范社(場)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申報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或發生重大生產安全或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3)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4)停止實質性生產,已達不到省級示范社(場)標準的;
(5)不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拒絕接受農業農村(經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測的;
(6)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發生其他嚴重問題的。
(三)考核和資金監管。縣農業農村部門將開展對湖南省農業農村廳資金項目監管平臺、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的運用,推進項目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做好項目備案、資金分解下達、項目實施情況填報、項目和資金績效自評等工作。嚴格項目資金規范使用,嚴禁以撥代支、擠占挪用、虛報冒領。不得將財政補助資金用于支付中介費用,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支出。
八、咨詢電話:0745-5252669
九、辦理時限:以部、省、市、縣當年文件要求為準
十、受理單位:辰溪縣農業農村局(縣農經站)
十一、舉報電話:0745-52512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