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農(種子)罰﹝2023﹞5號

發布時間:2023-12-01 10:38 信息來源:辰溪縣農業農村局

辰溪縣農業農村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農(種子)罰﹝2023﹞5號

當事人:萬**個人農資經營店,經營者:萬**,女,漢族,身份證號:433023197*******2,家庭住址:湖南省辰溪縣辰陽鎮柳樹灣街**,經營場所地址:湖南省辰溪縣辰陽鎮**路,類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23MA4NR****0,電話號碼:18*******12。

當事人銷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劣質雜交水稻種子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3年11月12日,我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收到湖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查處水稻不合格樣品種子的函》,函內列明我縣的農資經營戶萬**今年銷售的雜交水稻品種“鋼兩優雅占”為純度不達標的水稻種子,要求我局依法進行查處。隨函附件湖南省種子質量檢測中心《檢測報告》No:NCXX2023CS004(純)載明,“鋼兩優雅占”經抽樣檢測產品純度為92%(容許差距1.6%),按照《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GB4404.1-2008)規定的純度不低于96%、《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GB20464-2006)相關規定,對鑒定結果進行符合項判定,判定該種子樣品純度不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雜交水稻產品。2023年11月13日,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批準后,我們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詢問當事人,今年該店共從江西天涯種業進貨雜交水稻種子“鋼兩優雅占”150kg,共銷售57kg,退回公司93kg。當事人在今年8月收到縣種子管理站《品種純度結果確認通知單》后,調查了部分種植田,暫未有種植戶對今年該種子在大田種植的純度質量存疑。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和縣種子管理站等部門也未接到相關舉報投訴信息。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證明當事人經營資質的證據

1、當事人個人農資店 《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證明經營者萬**,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23MA4NR****0,經營場所:湖南省辰溪縣辰陽鎮**路,經營范圍:農藥、化肥、種子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萬**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證明萬**的身份信息。

(二)證明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劣質雜交水稻種子進行銷售的證據

3、湖南省種子質量檢測中心《檢測報告》No:NCXX2023CS004(純)

3、執法人員對經營者的《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涉案種子的數量、金額、來源及銷售情況。

4、江西天涯種業種業銷售結算表復印件。

上述證據提取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具有關聯性,能夠相互印證,且均得到當事人簽字認可,具備法定證明效力。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銷售純度不達標的劣質雜交水稻種子“鋼兩優雅占”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48條“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的相關規定,經局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后,擬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2、處以10000元的罰款。2023年11月16日本機關向當事人下達了《辰溪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辰農(種子)告〔2023〕5號),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之規定,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聽證的權利。現法定時限已過,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本機關視為當事人已放棄了上述權利,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種子、食用菌)部分,序號5“生產經營劣種子的”“違法情節: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裁量標準: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3420元;

2、處以10000元的罰款。

罰沒款合計:1342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辰溪縣支行繳納罰沒款,繳款戶名: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14011309026404076。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辰溪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