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辰溪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發布時間:2024-09-28 15:59 信息來源:辰溪縣公安局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辰溪縣城市管理辦法》等規定,為有效減少大氣污染,改善生態環境,防止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起草過程

 我局在認真研究其它市縣已經出臺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結合我縣實際,于2024年6月完成了《通告》的初稿,之后不斷完善修改 。2024年6月16日起,我局就《通告》(征求意見稿)征求縣辰陽鎮政府、錦濱鎮政府、司法局、住建局、教育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方面就如何完善《通告》內容,結合各自工作提出了修改意見3條。我局將建議進行了分析整理,全部采納。

三、《通告》主要內容

1.縣城下列區域為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以縣城為中心,正北至S250城郊加油站為止;西北至熊首山以北村路為止;正西至辰溪縣一中校門以西公路480米為止,沅江河以西辰溪縣(原)職業學校為止,辰溪縣垃圾場為止;西南至齋堂灣為止,辰水西南至南莊坪水庫為止;正南至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為止;正東至沅辰高速沿線為止。

2.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需經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縣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和看護的責任。

5.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和制止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對舉報人,由有關部門予以保護和獎勵。舉報電話:110(縣公安局指揮中心)。

6.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與本通告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的規定為準。

 特此說明。

征求意見稿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