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辰溪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布點規劃(2024年-2029年)(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發布時間:2024-11-12 16:08 信息來源: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隨著安全生產要求日益提高以及對煙花爆竹行業規范管理的需要,為保障公共安全,合理布局本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根據懷化市應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市區制定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布點規劃的通知》(懷應急〔2023〕64號)文件要求,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第65號令)、《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第93號令)、《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起草了《辰溪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布點規劃(2024年-2029年)》。
二、起草目的
通過科學合理布點,使經營場所符合安全距離等安全要求,降低安全事故風險,滿足人民群眾對煙花爆竹的消費需求,優化煙花爆竹經營市場環境,促進煙花爆竹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起草依據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第65號令)第四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對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第五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統一批發許可編號,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管局)根據省級安全監管局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和統一編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安全監管局,與市級安全監管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
4.懷化市應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市區制定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布點規劃的通知》(懷應急〔2023〕64號)
四、主要內容
《辰溪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布點規劃(2024年-2029年)(征求意見稿)》由縣應急管理局起草,該文件的主要內容有四項,第一項為規劃原則;第二項為規劃控制;第三項為許可條件;第四項為申辦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