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城罰決字〔2026〕1號

發布時間:2026-02-10 09:37 信息來源: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城罰決字〔2026〕1號

當 事 人:辰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元

統一社會代碼:91431223MA4Q******

住    所:湖南省懷化市辰溪縣**產業開發區

委托代理人:騰*生      性   別:男

民    族: 漢            出  生:1970年*月*日

住   址: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鎮**124號,

公民身份號碼:3210261970********。

2026年1月28日,辰溪縣自然資源局向我局移交《***項目9#、11#相關情況的函》來函表明,辰溪**有限公司在辰溪縣城東新區建設的**一期項目,2022年2月25日取得編號為地字第(城)2002007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面積85341.18平方米;同時取得編號為建字第(城)431223202202001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總建筑面積為146039.6平方米,計容面積為140262.25平方米,不計容面積5777.35平方米。本次規劃驗收該項目一期中9#,11#樓,共計2棟,經現場核實,9#,11#棟戶型內結構空洞處存在填板現象,與規劃審批圖紙不符。

經查明:辰溪**有限公司建設的**一期9#、11#棟工程項目未按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內容建設結構空洞處增加了樓板,9#、11#棟住宅樓層高各32層,二層以上至三十二層均增加了樓板,一層4戶每戶7.5平方,每層增加的樓板的面積有30個平方,共有248戶,違法建設總面積1860的平方,每平方造價為320元,違法工程總造價為58.52萬元。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卷佐證:

證據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該證據可證明當事人**一期(9#、11#棟)工程項目未按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內容建設的事實;

證據二:住戶結構澆筑樓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復印件)一份;該證據證明當事人戶型內結構空洞處填板工程的合同價款的事實;

證據三:現場勘驗筆錄一份,該證據證明當事人戶型內結構空洞處存在填板的事實;

證據四:辰溪縣自然資源局《關于移交**項目相關情況的函》及附件,該證據證明當事人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內容建設的事實;

證據五:現場照片四張,該證據證明當事人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內容建設的事實;

證據六:證據發表意見登記表一份,該證據可證明當人對所有證據已發表意見的事實;

證據七:《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該證據證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實。

2026年2月2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辰城行罰告字(2026)1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辰城告字(2026)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未按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我局案件集體討論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處以違法工程總造價5%的罰款,共計人民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整(¥297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罰款繳納賬戶名稱: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914011309026404076,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天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