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懷環辰罰〔2025〕12號
發布時間:2026-01-05 10:29 信息來源:懷化市生態環境局辰溪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懷環辰罰〔2025〕12號
辰溪縣楚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23MA4Q0CA04H
法定代表人:宋定先
地址:辰溪縣火馬沖鎮興隆村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發現辰溪縣楚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生產中破碎、配料收塵實施效果不佳,粉塵嚴重,未采取灑水噴淋措施,導致車間和廠區路面積灰較重。存在從事碎石、石材加工等活動,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你公司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勘察示意圖》各壹份。
2、2025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照片。
3、2025年12月15日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定先、辦公室主任張蘭香的《調查詢問筆錄》各壹份。
4、2025年12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定先、辦公室主任張蘭香身份證復印件各壹份。
5、2025年12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你公司營業執照、環評批復復印件各壹份。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懷環辰罰告〔2025〕15號)告知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收到告知書后于2025年12月26日主動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從事碎石、石材加工等活動,應當設置封閉車間,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的規定。
依據《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四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的規定。
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依據“二、通用裁量表13”進行計算: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4千/2萬=20%;1、違法行為的區域影響在縣級行政區域內(不跨鄉鎮街或在園區范圍)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裁量百分值總和為0%,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總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即罰款金額=20%×2萬=4000元。
鑒于你公司及時對收塵設備進行檢修,主動消除和減輕違法行為的良好表現,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對符合減輕處罰情形的罰款處罰案件,應當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50%。
經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后對裁定金額減少50%,決定對你公司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懷化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政通支行
賬號:1914 0103 0902 4904 664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懷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懷化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