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廖**、嚴**從事為顧客服務工作案

發布時間:2026-02-13 11:27 信息來源: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衛公罰〔2026〕003號

被處罰單位: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小波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年齡:51歲  住址:湖南省辰溪縣辰陽鎮東風路10組145號  身份證號碼:43302319********38   店長:張振華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年齡: 23歲   住址: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省銅礦宿舍  身份證號碼:43122620********59  聯系電話:1561****621

2025年11月18日,辰溪縣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員對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 監督檢查時發現: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廖**、嚴**從事為顧客服務工作。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并已經向你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振華確認;

一、2025年11月18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你單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廖**、嚴**從事為顧客服務工作;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后,在你單位負責人張振華陪同下進行了檢查。該證據為案件定性的直接證據。

二、2025年11月18日對張振華的《詢問筆錄》中,其承認上述違法事實。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程序完整,該證據為直接證據。                            

三、2025年11月18日由你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振華提供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張振華 、張小波、廖**、嚴**身份證復印件4份、委托書、門圖照片1張、《健康合格證》復印件2份證明你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2026年2月3日,本中心直接送達了辰衛公罰告(2026)003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對你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等事項,你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接到告知書后,對本局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為: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廖**、嚴**從事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四節第十一點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辰溪縣佰佳超市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9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辰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賬號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