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張浩診所張英浩醫師未按照《執業醫師執業證書》上的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活動案
發布時間:2026-01-29 17:07 信息來源: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衛醫罰〔2026〕001號
被處罰單位:張英浩
住址:辰溪縣辰陽鎮玉泉里小區
身份證號碼:43302319********12
聯系電話:13807*****08
接群眾舉報,辰溪縣張英浩診所涉嫌人員無資質開展診療活動。2025年10月28日上午,辰溪縣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員吳德歡、朱鴻、舒亞玲在對辰溪縣張英浩診所檢查時發現:張英浩醫師未按照《執業醫師執業證書》上的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活動。經對你診所張英浩、艾建華及劉*、楊*等29位患者詢問,進一步核實你診所張英浩醫師未按照《執業醫師執業證書》上的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活動。本案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經調查認定:張英浩醫師未按照《執業醫師執業證書》上的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確認:
1、2025年10月28日、11月3日對你診所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證明你:存在未按照《執業醫師執業證書》上的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該證據為對案件定性的直接證據。
2、2025年10月28日對你診所張英浩、艾建華做的詢問筆錄,張英浩、艾建華承認了你診所存在的上述違法事實。
3、2025年10月29日、11月3日、11月4日、11月5日對劉*、楊*等29位患者做的詢問筆錄,上述證據直接證明了你診所存在的違法事實
4、由你診所提供并經你診所蓋章確認的打印件復印件證據:患者羅**等8人處方8張,辰溪縣張英浩診所2025年2月13日-2025年10月25日門診病人登記本復印件6張,患者羅**微信支付診療費記錄截圖復印件2張,劉*等29位患者微信支付診療費記錄截圖復印件42張,張英浩、艾建華《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各1份,執法照片3張,上述證據直接證明了你診所存在的違法事實。
5、2025年10月28日由張英浩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張英浩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
2026年1月13日,本局直接送達了辰衛醫罰告〔2026〕00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等事項,你接到告知書后,對本局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為:張英浩醫師未按照《執業醫師執業證書》上的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張英浩醫師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2902元,并處以人民幣2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辰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賬號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