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田灣鎮中心衛生院每床配備衛生技術人員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案

發布時間:2025-12-29 10:34 信息來源: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衛醫罰〔2025〕022號

被處罰單位:辰溪縣田灣鎮中心衛生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12234483298327

法定代表人:楊宗歡,男,57歲

地址:辰溪縣田灣鎮

身份證號碼:43302319********58

聯系電話:1387*****18

2025年12月14日上午,辰溪縣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員朱鴻、舒亞玲在對辰溪縣田灣鎮中心衛生院檢查時發現:該院精神科在崗醫師10人,在崗護士10人,藥房藥師在崗2人,檢驗師1人,核準床位80張,實際開設床位數93張,現收治精神病患者93人。該院每床配備衛生技術人員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經對你院李曉紅詢問,進一步核實你院每床配備衛生技術人員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本案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經調查認定:辰溪縣田灣鎮中心衛生院每床配備衛生技術人員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確認:

一、 2025年12月14日對你院現場檢查筆錄,證明你院:存在每床配備衛生技術人員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的違法行為。該證據為對案件定性的直接證據。

二、 2025年12月14日對你院李曉紅做的詢問筆錄,李曉紅承認了你醫院存在的上述違法事實。

三、由你院提供并經你醫院蓋章確認的打印件復印件證據:辰溪縣田灣鎮中心衛生院醫護人員花名冊復印件各1份,辰溪縣田灣鎮中心衛生院精神科醫護人員排班表復印件各1份,辰溪縣田灣鎮中心衛生院精神科精神病患者登記本復印件1份,精神病患者朱**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復印件各1份,辰溪縣田灣鎮中心衛生院工資表復印件1份,工作證明1份,授權委托書1份。上述證據直接證明了你醫院存在的違法事實。

四、由你院提供并經你醫院蓋章確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楊宗歡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院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2025年12月16日,本局直接送達了辰衛醫罰告〔2025〕02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對你院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等事項,你院接到告知書后,對本局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為:你院每床配備衛生技術人員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九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該院警告,并處以罰款人民幣230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辰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賬號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