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火馬沖鎮中心衛生院執業助理醫師祁智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等案

發布時間:2025-12-30 16:24 信息來源: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衛醫罰〔2025〕023號

被處罰單位:辰溪縣火馬沖鎮中心衛生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12237483823440

地址:辰溪縣火馬沖鎮

法定代表人:江自發,男,漢 族  

身份證號碼:43302319********32

聯系電話:1536*****63   

2025年12月11日,辰溪縣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員朱鴻、舒亞玲在對辰溪縣火馬沖鎮中心衛生院檢查時發現:1、2025年12月9日9時28分患者李**(住院號2025****47)入院,執業助理醫師祁智2025年12月11日未完成患者李**(住院號2025****47)的日常病程記錄書寫;2、執業助理醫師祁智未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在患者李**(住院號2025****47)長期醫囑單上開具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注射用氨芐西林鈉舒巴坦鈉。。經對你院江自發、祁智詢問,進一步核實你院執業助理醫師祁智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及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本案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經調查認定:辰溪縣火馬沖鎮中心衛生院執業助理醫師祁智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及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確認:

一、2025年12月11日對你院現場制作的現場筆錄,證明你院:執業助理醫師祁智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及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的違法行為,該證據為對案件定性的直接證據。

二、2025年12月11日對你院江自發、祁智做的詢問筆錄,江自發、祁智承認了你醫院存在的上述違法事實。

三、由你院提供并經你醫院蓋章確認的打印件復印件證據:祁智《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各1份,執業助理醫師祁智為患者李**填寫的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長期醫囑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1份,上述證據直接證明了你院存在的違法事實。

四、2025年12月12日由你院提供并經你院蓋章確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江自發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院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

2025年12月16日,本局直接送達了辰衛醫罰告(2025)023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對你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等事項,你院接到告知書后,對本局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為:你院執業助理醫師祁智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六節《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予以處罰,本局決定對你醫院作出警告、罰款18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你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的行為,違反了《抗菌藥物臨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十七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的予以處罰,本局決定對你院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綜上所述,本局決定對你院合并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23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辰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賬號18778901040000670 。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