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婦幼保健院執業醫師鄧玉團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等案
發布時間:2025-12-22 11:36 信息來源: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衛醫罰〔2025〕019號
被處罰單位:辰溪縣婦幼保健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1223448329920M
地址:辰溪縣辰陽鎮雙溪口街四組70號
法定代表人:楊年建,男,漢 族
身份證號碼:43302319********19
聯系電話:1387*****90
2025年12月2日上午,辰溪縣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員朱鴻、舒亞玲在對辰溪縣婦幼保健院檢查時發現:1、2025年11月9日12時患者薛**(住院號251***12)出院,執業醫師鄧玉團2025年11月8日21時16分完成患者薛**(住院號251***12)的出院記錄書寫;2、該院兒科護士站治療車上的醫療廢物未用專用容器盛裝。經對你醫院伍燕晶、鄧玉團、肖臘菊詢問,進一步核實你醫院執業醫師鄧玉團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及兒科護士站治療車上的醫療廢物未用專用容器盛裝。本案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經調查認定:辰溪縣婦幼保健院執業醫師鄧玉團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及兒科護士站治療車上的醫療廢物未用專用容器盛裝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確認:
一、2025年12月2日對你院現場制作的現場筆錄,證明你醫院:執業醫師鄧玉團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及兒科護士站治療車上的醫療廢物未用專用容器盛裝的違法行為,該證據為對案件定性的直接證據。
二、2025年12月2日對你醫院伍燕晶、鄧玉團、肖臘菊做的詢問筆錄,伍燕晶、鄧玉團、肖臘菊承認了你醫院存在的上述違法事實。
三、由你醫院提供并經你醫院蓋章確認的打印件復印件證據:鄧玉團《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各1份,執業醫師鄧玉團為患者薛**填寫的病程記錄、出院記錄復印件各1份,執業醫師鄧玉團為患者薛**開具的長期醫囑單復印件1份,執業醫師鄧玉團為患者薛**填寫的出院記錄電腦截圖復印件1份,執法照片2張,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1份,上述證據直接證明了你醫院存在的違法事實。
四、2025年12月2日由你醫院提供并經你醫院蓋章確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楊年健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醫院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
2025年12月8日,本局直接送達了辰衛醫罰告(2025)019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對你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等事項,你院接到告知書后,對本局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為:你院執業醫師鄧玉團未按照規定填寫醫療文書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六節《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本局決定對你醫院作出警告、罰款19800元的行政處罰;你院兒科護士站治療車上的醫療廢物未用專用容器盛裝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三章第五節《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本局決定對你醫院作出警告、罰款4800元的行政處罰。綜上所述,本局決定對你醫院合并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246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辰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賬號18778901040000670 。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