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火馬沖鎮寺前衛生院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發布時間:2025-12-30 16:15 信息來源: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衛醫罰〔2025〕020號

被處罰單位:辰溪縣火馬沖鎮寺前衛生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登記號:12431223448329824C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昌福   性別:男   年齡:57歲

民    族:漢族  住   址:辰溪縣火馬沖鎮寺前村

身份證號碼:43302319********11聯系電話:1816*****66

2025年12月13日上午,辰溪縣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員朱鴻、舒亞玲在對辰溪火馬沖鎮寺前衛生院檢查時發現:2025年11月17日患者李**(住院號:2025****36)入院,2025年11月24日患者李**(住院號:2025****36)出院,該院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三級查房制度)。經對你院劉昌福、瞿繼祥詢問,進一步核實你院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本案于2025年12月14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經調查認定:辰溪縣火馬沖鎮寺前衛生院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確認:

一、 2025年12月13日對你院現場檢查筆錄,證明你院:存在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該證據為對案件定性的直接證據。

二、2025年12月13日對你院劉昌福、瞿繼祥做的詢問筆錄,劉昌福、瞿繼祥承認了你院存在的上述違法事實。

三、由你院提供并經你醫院蓋章確認的打印件復印件證據:瞿繼祥《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各1份,執業醫師瞿繼祥為患者李**(住院號:2025****36)書寫的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查房記錄復印件各1份,上述證據直接證明了你院存在的違法事實。

四、由你醫院提供并經你院蓋章確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劉昌福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醫院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2025年12月16日,本局直接送達了辰衛醫罰告〔2025〕020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對你院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等事項,你院接到告知書后,對本委員會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為:你院使執業醫師瞿繼祥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三級查房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第二條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參照《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六節《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處罰,本機關決定給予該院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20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辰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賬號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辰溪縣衛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