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項目價格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2-14 16:10 信息來源:湖南省醫療保障局網站

關于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項目價格的通知

湘醫保發〔2023〕10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各有關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為適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乙類乙管”的有關要求,減輕群眾負擔,降低社會成本,按照國家相關部門最新要求,經研究,決定進一步降低我省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項目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立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抗原、抗體檢測均按照“檢測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檢測試劑按照實際采購價格零差率銷售。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單人單檢最高限價統一調整為每人次13元(其中檢測服務費每人次不超過9元),多人混檢最高限價統一調整為每人次3元,不區分普通混檢和政府組織的大規模篩查、常態化檢測;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最高限價統一調整為每人次5元(其中檢測服務費每人次不超過1元),對于患者就診過程中,公立醫療機構僅提供抗原檢測試劑、患者自測的,不得收取檢測服務費;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最高限價統一調整為每人次14元(其中檢測服務費每人次不超過8元),單獨檢測IgG或IgM,總費用不超過11元/人次(詳見附件)。

上述價格為全省最高指導價,不區分檢測機構類別和等級,不區分普檢快檢,價格不得上浮,下調不限。

二、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及醫學檢驗實驗室等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服務,定價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體現保本微利、質價相符,倡導參照當地公立醫療機構的檢測價格。

三、各類檢測機構應主動在顯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價格,嚴格按照規定向群眾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規范自身價格行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單純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的,各類檢測機構不得收取門診診查費或一般診療費。

四、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以及相關耗材實施專項集中采購和限價掛網,公立醫療機構和疾控預防控制機構要嚴格執行網上采購政策,在省醫藥集采平臺進行采購。

五、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策銜接、宣傳和監督管理工作,對檢測中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擾亂市場秩序、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和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省醫保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5日零時起執行,此前相關價格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檢測價格項目表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3年2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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