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醫療保障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檢查計劃

發布時間:2025-07-29 17:02 信息來源:辰溪縣醫療保障局

辰溪縣醫療保障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檢查計劃
填報單位(蓋章):辰溪縣醫療保障局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序號 檢查事項 實施依據 具體檢查對象(含數量)或
“雙隨機”抽查對象(含總數及比例)
檢查內容(項目) 擬實施檢查時間 檢查方式 年度檢查頻次 承辦機構 是否屬跨部門聯合檢查(如是,需寫明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 備注
1 對納入基
本醫療保
險基金支
付范圍的
醫療服務
行為和醫
療費用實
施監督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第六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現場檢查;(二)詢問有關人員;(三)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請符合條件的
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1.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抽查比例≥10%;2.抽查一定比例的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3.數據篩查鎖定的重點疑點醫藥機構。 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及使用醫保基金情況,包括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間醫保基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實施情況。 2025年4月至12月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一次 辰溪縣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股 專項檢查
2 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實施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第六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第一款 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現場檢查;(二)詢問有關人員;(三)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查下列事項:(一)社會保險登記和待遇享受等情況;(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情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縣域內定點醫藥機構及其他醫療保險服務機構 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及使用醫保基金情況 2025年4月至12月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3次(每年進
行1次年度考
核;每年組織
1-2次不提前
通知的夜間突
擊查房檢查:
每月開展1次
實地抽查及1
次智能監管,
全年完成所有
協議醫藥機構
至少1次線下
檢查。)
辰溪縣醫療保障事務中心 依據定點醫藥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的約定,開展行政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