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醫保罰字〔2026〕第3號

發布時間:2026-02-06 08:20 信息來源:辰溪縣醫療保障局

辰溪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醫保罰字〔2026〕第3號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辰溪縣修溪鎮八家塘村衛生所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DY23622543122317D6001

住所或地址:辰溪縣修溪鎮八家塘村

(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唐某軍

根據辰溪縣醫療保障事務中心日常稽核工作安排,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違規違約問題。

2025年11月14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依法依規依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

2025年1-7月,虛開阿莫西林膠囊135盒,涉及違規金額2673元;虛開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7盒,涉及違規金額348.13元。共涉及違規金額3021.13元。同時該衛生室因電腦設備死機,造成重復報賬,涉及3人次,涉及違規金額181.64元。

當事人未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以上是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質和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虛開藥品明細,證明該室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的費用明細。

證據三: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2份,證明該室存在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的行為。

證據四:2025年辰溪縣修溪鎮八家塘村衛生室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隨貨同行單2張,證明該室2025年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進貨的情況。

證據五:2025年辰溪縣修溪鎮八家塘村衛生室阿莫西林膠囊隨貨同行單3張,證明該室2025年阿莫西林膠囊進貨情況。

證據六:10名就診人員的詢問視頻,證明當事人衛生室存在就診信息不實的情況。

證據七:涉及虛構醫藥服務項目(阿莫西林膠囊、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86份處方。

證據八:2025年辰溪縣修溪鎮八家塘村衛生室日常稽核問題匯總表,證明該室違法違規的具體情況。

證據九:當事人提交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1份,證明該室積極主動退還損失的醫保基金

以上證據均經當事人、證據提供人確認質證,且未提出異議,辦案人員依法收集,與本案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6年1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辰醫保罰告字〔2026〕第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執行關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規定,屬于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的行為。經計算,上述違法行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共計2055.2元。

當事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退繳違規費用9744.6元,積極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3項的規定,通過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的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1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2項、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及《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第八條第2項、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及第十四條“同時具有兩個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情節的,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實施處罰”的規定,對照《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相應檔次實施處罰(對應序號4:輕微D檔),且當事人無拒不改正行為,對虛構醫藥服務項目損失基金金額2055.2元處2倍的罰款計人民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肆角(¥4110.4)。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將罰款繳到:

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戶名: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1914011309026404076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辰溪縣醫療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