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醫保處字〔2025〕第05號
發布時間:2025-07-22 13:28 信息來源:辰溪縣醫療保障局
辰溪縣醫療保障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醫保處字〔2025〕第05號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辰溪縣辰陽鎮衛生院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12431223448329891A
住所或地址:辰溪縣辰陽鎮
(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楊某某
根據懷化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抽查復查定點醫藥機構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自查 自糾工作通知》的要求,辰溪縣醫療保障局于2025年5月13日-5月15日對辰溪縣辰陽鎮衛生院開展的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違規收費(分解收費、超標 準收費、重復收費)、過度診療等違規結算醫保基金行為。
2025年6月25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依法依規依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
1.分解收費。應包含在內的項目費用同時分解收取費用。敷料、宮頸擴張術、 換藥包。
2超標準收費。6歲以上患者收取6歲以內患者費用。小兒門診靜脈輸液、住院診查費(6歲以內兒童加收)、小兒靜脈輸液費用、高壓泵、氧化霧化(六歲內加收 ) 。
3.超標準收費。門急診留觀診查費、靜脈留置針護理超標準收費。
4.超標準收費。收取的費用超最高限額。數字化攝影、門診數字化攝影。
5.重復收費。費用的數量超過總住院天數。住院診查、護理費、床位費、住院診查費(6歲以內兒童加收)。
6.重復收費。多收取項目費用。彩色多普勒超聲常規檢查、氧氣吸入、靜脈 采血、門急診留觀診查費。
7.重復收費。項目收費1天超過1次收費。留置針置管護理、血細胞分析(全血細胞計數+五分類)。
8.過度診療。同時開具兩個兩者藥理作用類似的藥物。鹽酸二甲雙胍片與吡 格列酮二甲雙胍片同時使用、哌拉西林鈉和阿莫西林膠囊同時使用、復方丹參片 和銀丹心腦能軟膠囊同時使用、山菊抗病毒顆粒和蒲地藍消炎片同時使用、板藍 根顆粒和抗病毒口服液同時使用、潤肺膏和強力枇杷膏同時使用、脈血康膠囊(腸 溶片)和血塞通分散片同時使用、血府逐瘀丸膠囊和復方丹參滴丸同時使用、金 水寶片(膠囊)和百令片同時使用、諾氟沙星膠囊和左氧氟沙星氯化鈉注射液同時使用。
9.過度診療。同時開具一個風寒感冒、 一個外感風熱兩者藥理作用相反的藥物。復方板藍根顆粒和感冒清熱顆粒同時使用、銀黃顆粒和感冒清熱顆粒同時使 用、抗病毒口服液和感冒清熱顆粒同時使用。
10.過度診療。同一患者同次就診開具多次糖化血紅蛋白檢測。
11.過度診療。同時收取糞便常規和糞便隱血試驗費用。
12.過度診療。無指征常規做降鈣素原(PCT) 檢查。
當事人未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以上12項,是違 規收費(分解收費、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過度診療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質和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情況。
證據二:第三方提供的醫保統計比對數據,證明該院違規收費、過度診療等 項目費用明細。
證據三;當事人授權委托人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該院違規收費、過度診療等項目費用的陳述、申辯情況。
證據四:當事人在辰溪縣辰陽鎮衛生院結算的,出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的相關項目涉及的住院病人病歷及費用清單、病歷評審記錄表,證明該院違規收費、過度診療等項目費用及造成醫保基金損失明細。
證據五:當事人簽字蓋章的醫保取證單1份,證明該院違規收費、過度診療等項目費用及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匯總情況。
證據六:當事人網上銀行電子回單1份,證明該院積極主動退還損失的醫保基金等證據為憑。
以上證據均經當事人、證據提供人確認質證,且未提出異議,辦案人員依法收集,與本案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5年7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辰醫保罰告字〔2025〕第0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 據,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 人通過陳述、申辯筆錄反饋已無新的陳述、申辯內容,也不需要舉行聽證。
本機關認為,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關于“定點 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 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 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 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的規定,屬于違規結算醫保基金行為。經計算,上 述違法行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共計188198.6元。
當事人配合調查,積極整改,主動退回了違規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裁量基準附件2、第十四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五) 項、第十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按照罰過相當原則,適用從輕或從重處罰。
綜上,當事人違規收費(分解收費、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過度診療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配合調查、積極整改,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按《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裁量基準附件 2、第十四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十條第(二)款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約談法定代表人;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對超標準收費-門急診留觀診查費、重復收費-門急診留觀診查費、 過度診療-不合理用藥15個項目按1倍處罰;分解收費-輔料、分解收費-換藥 包、超標準收費-住院診查費(6歲以內加收)、超標準收費-高壓泵、氧化霧化、 超標準收費-數字化攝影、超標準收費-門診數字化攝影、重復收費-住院診查費、 重復收費-護理費、重復收費-床位費、重復收費-住院診查費(6歲以內加收)、 重復收費-氧氣吸入、過度檢查-糖化血紅蛋白、過度檢查-糞便常規+糞便隱血試驗、過度檢查-降鈣素原檢測14個項目按1.5倍處罰,共計罰款金額為人民幣 壹拾捌萬零伍伯零叁元肆角(¥180503.4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將罰款繳到:
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戶 名: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 號:1914011309026404076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懷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辰溪縣醫療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