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城罰決字〔2025〕59號

發布時間:2025-12-19 11:16 信息來源: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城罰決字〔2025〕59號

當事人:辰溪縣****貨運托運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23MA4M******,經營場所:湖南省懷化市辰溪縣辰陽鎮泡潭安置小區**門面。經營者:劉*燕,性別:男,出生年月:1973年*月*日,住址:湖南省雙峰縣***村**村民組,公民身份號碼:4325221973********。

委托代理人:鄒*良,性別:女,出生年月: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4325221977********,住址:辰溪縣**居委會。

經查明:2025年12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當事人辰溪縣****貨運托運部在縣城先鋒東路泡潭村安置小區**門面有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行為,我局執法人員立即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進行了現場拍照,責令其于2025年12月5日前改正違法行為。12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責令改正情況復查時發現當事人并未改正違法行為繼續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我執法人員當即對違法現場進行了拍照,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12月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立案通知書及調查詢問通知書,當事人于同日委托鄒*良來我局接受調查詢問,我局執法人員對委托代理人鄒*良進行了問話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我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2025年12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辰城行罰告字(2025)59號《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及編號為辰城聽告字(2025)5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2500.00元)。同時,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同日當事人向我局遞交書面意見書承諾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卷佐證:

證據一:調查筆錄1份,該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

證據二:現場照片3張,該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

證據三:《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1份,該證據證明我局向當事人下達過整改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四:責令改正情況復查記錄1份,該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并未在規定時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五:承諾書2份,該證據可證明當事人不申請調查人員回避和自愿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權利的事實;

證據六:證據發表意見登記表1份,該證據可證明當事人對所有證據已發表意見的事實;

證據七:《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該證據證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實。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已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法定情節:辰溪縣****貨運托運部多次在辰溪縣泡潭安置小區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在我局責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違法事實存在,證據確鑿,應適用《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結合本案實際經我局案件集體討論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辰溪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賬號:43001506072050001400開戶行:建設銀行辰溪縣支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天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