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城罰決字〔2025〕60號
發布時間:2025-12-23 14:40 信息來源: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辰城罰決字〔2025〕60號
當事人:李*團,性別:男,出生年月:1973年**月日,地址:湖南省辰溪縣田灣鎮***七組,公民身份號碼:4330231973********。
經查明:2025年11月4日13時30分左右,縣住建局燃氣事務中心接到舉報稱有人在縣城東風西路東風橋路段附近關閉管道燃氣公共閥門,造成管道燃氣輸送中斷附近居民無法正常使用管道燃氣,然后會同我局執法人趕到現場,發現當事人李*團在2025年11月4日中午12時左右為了維修自來水管道而關閉了在此路段的管道燃氣公共閥門大約一小時三十分鐘,我局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恢復燃氣輸送,當事人擅自關閉管道燃氣公共閥門行為違反了《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 2025年12月8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我執法人員當即制作了調查筆錄,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12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辰城行罰告字(2025)60號《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和編號為辰城聽告字(2025)6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處以罰款人民幣捌佰元整(800.00元)。同時,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同日當事人書面向我局承諾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卷佐證:
證據一:調查筆錄1份,該證據證明當事人擅自關閉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事實;
證據二:照片2張,該證據證明當事人擅自關閉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事實;
證據三: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一份,該證據證明我局已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四:責令改正情況復查記錄一份,該證據可證明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事實;
證據五:證據發表意見登記表1份,該證據可證明當事人對所有證據已發表意見的事實。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已違反了《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禁止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除滅火救援和燃氣嚴重泄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的公共閥門。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根據《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對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擅自關閉或者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擅自關閉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人民幣捌佰元整(8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辰溪縣財政局非稅窗口(辰溪縣政務中心2樓01窗口)(賬號: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天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