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城罰決字〔2025〕61號
發布時間:2025-12-26 10:17 信息來源: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城罰決字〔2025〕61號
當事人:向*東,性別:男,出生年月:1965年**月**日,地址:湖南省辰溪縣后塘瑤族鄉**村**組,公民身份號碼:4330231965********。
經查明:2025年11月4日13時30分辰溪縣住建局燃氣事務中心接電話舉報在辰溪縣東風西路東風橋路段附近有人毀壞了燃氣管道,然后會同我局執法人員立即趕到事發現場,發現當事人向*東在東風西路東風橋路段附近維修水管時挖到了燃氣管道,導致將燃氣管道毀損了3公分左右。我執法人員當即對違法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并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辰城市政責停(改)通字(2025)12號《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修復被毀壞的燃氣管道恢復原狀,2025年11月12日我執法人員到事發現場復查當事人責令改正情況,發現當事人已修復好被毀壞的燃氣管道并恢復原狀。2025年12月9日我局對當事人向*東毀壞公用燃氣設施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2025年12月10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我執法人員當即制作了調查筆錄,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12月15日我局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辰城行罰告字(2025)61號《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和編號為辰城聽告字(2025)6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同時,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同日當事人書面向我局承諾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卷佐證:
證據一:調查筆錄1份,該證據證明當事人毀壞公用燃氣設施的事實;
證據二:照片2張,該證據證明當事人毀壞公用燃氣設施的事實;
證據三:《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該證據證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實;
證據四:責令改正情況復查記錄1份,該證據可證明當事人已修復好被毀壞的公共燃氣設施恢復原狀的事實;
證據五:證據發表意見登記表1份,該證據可證明當事人對所有證據已發表意見的事實。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毀壞公用燃氣設施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經我局案件集體討論委員會討論決定:一、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得當,處罰適度,程序合法;二、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愿意接受處罰,并且修復好被毀壞的燃氣管道恢復原狀,可以從輕處罰。為此,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辰溪縣財政局非稅窗口(辰溪縣政務中心2樓01窗口)(賬號: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天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辰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