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審計局關于下發《審理工作規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4-07 11:35 信息來源:辰溪縣審計局
辰溪縣審計局文件
辰審發〔2023〕1號
關于印發《辰溪縣審計局審理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室:
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關于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相關要求,以及市局開展縣市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指導意見,為加強我局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范審計項目案卷管理,進一步理順法治審理程序,切實履行審計“四分離”工作職責,提高審計執法質量。特對原頒發的《辰溪縣審計項目審理工作辦法》(2017﹝3號﹞)進行修改、完善?,F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辰溪縣審計局
2023年04月07號
辰溪縣審計局審理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切實履行審理職責,規范審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和其他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辰溪縣審計局所屬各業務股室(中心)直接實施和以上級名義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完成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以下統稱審計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理,是指法制股依據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業務部門提交的反映審計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修改,并提交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的行為。
法制股實施的主審項目由辦公室負責審理。
第四條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在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之前,如召開交換意見會的,審理人員可以參加會議。有關審計組應提前1天通知法制股。
第五條 審計項目審理工作采取報送審理的方式進行,必要時采取提前介入審計現場的方式進行,或報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后,直接到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六條 審計組長(或主審)在編制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并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并對其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審計業務部門應當對審計項目實施情況和結果進行全面復核,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附件1),并對其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審計業務部門應按年度審計計劃規定的時間完成項目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行業審計項目應于計劃規定的現場審計結束日后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項目資料送法制股審理;單個審計項目應于計劃規定的現場審計結束日后2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項目資料送法制股審理。
第八條 審計業務部門應向法制股報送如下資料:
(一)審計報告(含征求意見稿和代擬稿);
(二)審計決定(代擬稿)、審計移送書(代擬稿);
(三)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采納情況書面說明;
(四)審計實施方案及調整審計實施方案的相關資料;
(五)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如審計組討論記錄、審計業務部門的復核情況和意見等)、審計證據材料;
(六)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七)其他有關資料。
上述材料須經過整理、編寫目錄。審計實施方案所列審計事項,未上審計報告的部分證據資料,應在目錄中注明。
第九條 業務部門實施項目送審應提前2日與法制股聯系。法制股與業務部門應辦理項目資料的交接手續(附件2)。送審項目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股不予簽收,退回業務部門重新整理,完善至符合要求后簽收。
第十條 審理工作應當嚴格依據下列標準開展審計項目審理: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三)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
(四)預算、計劃和合同;
(五)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
(六)被審計單位管理制度、歷史數據和歷史業績;
(七)專業機構或者專家的意見;
(八)其他標準。
第十一條 法制股開展審計項目審理應當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主要審理下列幾個方面的內容并就此發表審理意見: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二)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
(五)審計評價、問題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審計建議是否具體可行;
(六)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七)審計文書是否規范。
第十二條 法制股對審理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相關事項提出初審意見,重大事項提請召開審計業務例會中進行集體審定,同時應與審計業務部門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法制股審理后,可以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
(二) 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進行修改。
第十四條 審理人員應對審理會議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按照審理會議的意見擬定審理意見,經審理人員、局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形成審理意見書,并及時反饋給審計項目實施部門。
第十五條 法制股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理意見書(附件3),并隨同項目資料送審計業務部門。
對本工作辦法第十一條所列內容的審理意見,文字表述應明確,需由審計業務股室進行完善修改的內容應準確、可操作。
第十六條 法制股對出具的不正確的審理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審計業務部門應自收到審理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審理意見提出書面反饋意見,與修改后的審計報告一并送法制股。法制股應核實審計業務部門對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并將書面反饋意見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法制股在項目審理結束后,將相關資料交審計局主要負責人審定,重大項目或存在異議的事項可提請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審計業務部門按照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或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結果修改審計報告,按行文程序出具審計報告。法制股、辦公室負責人會簽審計報告。
審計業務部門應當于審計報告印制完成2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文本送法制部門,同時將正式文本電子檔發送該項目審理人員。
第十九條 審計組應當將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審理意見書、專門審理會議記錄、業務部門對審理意見的反饋說明等資料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法制股應當將審理意見書及相關的業務會議記錄、業務部門對審理意見的反饋書面材料歸入審理工作檔案。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類文書包括: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和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
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包括紙質資料與電子類資料。
第二十條 本工作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審計項目復核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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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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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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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組長、主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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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審計起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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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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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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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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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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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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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計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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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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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提出的合理意見是否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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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要復核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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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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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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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送審項目資料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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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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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名稱 |
份、頁數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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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代擬稿) |
份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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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被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書面意見 |
份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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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業務部門(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 |
份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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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業務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復核意見書 |
份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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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實施方案及調整審計實施方案的相關資料 |
份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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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審計證據材料 |
份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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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材料 |
份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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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頁數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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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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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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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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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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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審 理 意 見 書
* 年 * 號
項目名稱:
項目實施部門:
審計組組長: 主審:
項目執行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項目審理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審理人員:
**:
根據《辰溪縣審計局審理工作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我股室對你股室實施的**審計項目資料進行了審理,現提出如下審理意見。請在收到審理意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反饋意見,與修改后的審計報告一并送我股室。
一、********************************************
二、********************************************
……(說明:審理意見書具體內容按審理工作規則第十一條要求編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