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辰溪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1-21 17:06 信息來源:辰溪縣人民政府
辰政辦發〔2021〕3號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辰溪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應訴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部門、各直屬機構:
《辰溪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13日
辰溪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領導干部法治意識,規范本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懷化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參加庭審,并依法進行相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和根據分工主管被訴行政行為所涉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五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遵循合法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縣司法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第七條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托本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不得僅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
第八條 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不能僅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
(一)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且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二)案情重大復雜,對本機關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縣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四)人民法院依據有關規定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五)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九條 依照第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而不能出庭的,應當于開庭之日5個工作日前書面報經人民法院同意,并說明理由;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十條 依法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被訴的行政訴訟案件,可以委托具體承辦被訴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對待出庭應訴工作,全程參與案件庭審、調解等相關環節;
(二)熟悉案情,掌握被訴行政行為的基本事實、法律政策依據、法定程序等;
(三)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按時參加庭審;
(四)熟悉庭審規則和基本流程,按照法律規定舉證;
(五)遵守法庭紀律,舉止文明,言行規范,不得有妨礙、干擾訴訟活動的行為;
(六)督促本行政機關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訴訟裁判文書。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出庭應訴過程中,發現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應當督促本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原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根據前款規定作出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原行政行為決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當事人。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出庭應訴過程中,發現本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及時整改,形成書面材料,報縣司法局備案。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應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裁判文書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報送縣司法局備案。
第十五條 縣司法局應當在每年1月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負責人上一年度出庭應訴情況進行匯總,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考核范圍。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司法局調查核實后,報請中共辰溪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應訴職責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辰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13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