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辰府行復〔2024〕23號

發布時間:2025-01-07 09:39 信息來源:辰溪縣司法局

辰溪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辰府行復〔2024〕23號 

申請人:余某美,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30XXXXXXXXXXXXX9,住址:湖南省辰溪縣XX鎮XXX街X組。

被申請人: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麻隆輝,局長。

地址:辰溪縣辰陽鎮先鋒路32號。

委托代理人:劉電才,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代理權限:全權代理。

申請人余某美不服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辰人社審批決〔2024〕X號《關于撤銷原辰溪縣勞動局對余某美同志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的決定》提起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于2024年11月29日舉行了聽證會,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辰人社審批決〔2024〕X號《關于撤銷原辰溪縣勞動局對余某美同志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的決定》。2、請求依法責令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的參加工作時間和工齡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申請人稱:一、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辰人社審批決〔2024〕X號《關于撤銷原辰溪縣勞動局對余某美同志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的決定》事實認定明顯錯誤,程序違法。理由如下:第一,關于連續工齡問題:申請人1987年10月18日被辰溪縣公安局聘用為合同制民警,工作單位是辰溪縣公安局辦公室小車司機。<見證辰公發(1990)20號關于肖某福等103名同志定為合同民警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公安廳《關于辰溪縣公安局增編合同民警的批復》(1989)湘公治045號,辰溪縣財政撥款合同民警工資表。第二,辰溪縣公安局根據1990年1月,公安部《關于停止招收合同民警的通知》和公安部《關于做好清退合同民警收尾工作的通知》精神,將合同民警情況介紹給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建議給予妥善安置。因此,我于1992年11月被辰溪縣公安局推薦去原辰溪縣水泥二廠任職并招工,辰溪縣公安局推薦意見和招用單位(辰溪縣水泥二廠)意見、辰溪縣勞動服務公司審查意見、辰溪縣公安局證明、辰溪縣勞動局工資福利認定1987年到1992年11月在公安局搞合同民警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符合審批規定。從推薦招工到工資福利認定時間完全一致。附:招工表、辰溪縣公安局證明。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未按規定填寫《工齡更改審批表》和未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的認定意見完全與1992年的招工調動及工齡認定審批意見以各單位、各部門領導簽字蓋章為依據的實際情況不符、是不按原始檔案材料為依據的主觀臆想,是對歷史的不尊重。據此1987年到1992年11月在辰溪縣公安局合同民警工作期間完全符合連續工齡認定。認定程序合法。第三、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原勞動部工資局(64)中勞薪第344號、原湖南省勞動局《關于臨時工在本單位被錄用為固定工后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83)湘勞福第040號>第政策規定: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一般工齡是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合同制民警在企業招工的情況。綜上所述,1990年以前的合同制民警在企業招工是可以算連續工齡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這一點。工齡認定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減少或增加工齡,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4年8月29日作出的認定余某美同志1988年2月至1992年10月在辰溪縣公安局合同制民警工作期間為臨時工工作年限不計連續工齡的意見明顯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建議給予1990年以前招錄的合同制民警給予妥善安置精神,應當依法予以糾正。請求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撤銷辰人社審批決〔2024〕X號《關于撤銷原辰溪縣勞動局對余某美同志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的決定》。

被申請人稱:一、原辰溪縣勞動局工資福利專用章蓋章及簽署的意見“1987年10月到1992年11月在公安局搞合同民警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缺少政策依據。根據原勞動部工資局調閱(64)中勞薪字第344號、原湖南省勞動局《關于臨時工在本單位被錄用為固定工后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83〕湘勞福第040號)等政策規定,臨時工在本單位被招收錄用為固定職工的,其連續工齡可從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做臨時工的時間算起。余某美同志在辰溪縣水泥二廠招為全民合同制工人,正式招工前在辰溪縣公安局從事合同制民警工作,而辰溪縣水泥二廠屬于企業單位,辰溪縣公安局屬行政單位,二者屬于不同的用工單位主體,故將其在辰溪縣公安局從事合同制民警的工作年限計算為連續工齡沒有政策依據,根據行政法體系合法行政原則,原辰溪縣勞動局對于被答復人余某美錯誤認定的工齡,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另,雖在縣公安局《證明》(1992年11月21日)上,原辰溪縣勞動局工資福利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但實際上,原縣勞動局并未制定《工齡更改審批表》,也未履行工齡更改審批程序。二、現行關于臨時工的工齡認定政策,與《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并不沖突。《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修訂版)第38條,是對“一般工齡”概念進行定義,屬一般性規定,原勞動部工資局調閱(64)中勞薪字第344號、原湖南省勞動局〔83〕湘勞福第040號等工齡認定文件,系對臨時工工齡認定的具體規定。以上多份文件內容不相沖突。其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適用于自《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答復人余某美于1988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間,擔任縣公安局合同制民警,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適用對象。同時,被答復人余某美通過正式招工到辰溪縣水泥二廠,非縣公安局“安排”。綜上,我局依法撤銷原縣勞動局對余某美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合法合規。請辰溪縣人民政府維持我局依法作出的關于撤銷原勞動局對余某美同志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的決定。

本府查明:申請人余某美1987年10月至1992年11月在辰溪縣公安局從事合同制民警工作,1992年11月21日余某美在湖南省辰溪縣水泥二廠招為全民合同制工人,同日,辰溪縣公安局向辰溪縣勞動局提供了一份證明,證明申請人此前一直在辰溪縣公安局從事合同制民警的工作,該證明上有當時辰溪縣勞動局和宣傳部的簽字蓋章,將申請人1987年10月至1992年11月在辰溪縣公安局從事合同制民警的工作經歷計算到工齡中。2023年12月,被申請人在辦理申請人退休手續時發現申請人余某美在當時未按規定填寫《工齡更改審批表》,也未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并根據原勞動部工資局調閱(64)中勞薪字第344號、原湖南省勞動局《關于臨時工在本單位被錄用為固定工后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83〕湘勞福第040號)等政策規定作出了辰人社審批決〔2024〕X號《關于撤銷原辰溪縣勞動局對余某美同志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的決定》。

上述事實,有《辰公發(1990)20號文件》《(1989)湘公治045號省公安廳文件》《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審批表》《公安局證明材料》《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多份工資表》《聽證筆錄》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綜合案件情況,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被申請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是根據當時的合同制民警錄用清退過程,認定其是否屬于臨時工?

本府認為:原湖南省勞動局《關于臨時工在本單位被錄用為固定工后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83〕湘勞福第040號)“臨時工在本單位被招收為固定職工的,其連續工齡可從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做臨時工的時間起算”規定,本案中,申請人1987年10月至1992年11月在辰溪縣公安局從事合同制民警的工作時間,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認為屬于臨時工,而辰溪縣水泥二廠屬于企業單位,辰溪縣公安局屬行政單位,二者屬于不同的用工單位主體,且申請人于1992年11月份在湖南省辰溪縣水泥二廠被正式招工后成為全民合同制工人,而不是在辰溪縣公安局。因此原辰溪縣勞動局將申請人1987年10月至1992年11月在辰溪縣公安局的工作經歷計入連續工齡的審批決定與〔83〕湘勞福字第40號文件精神不符,應予糾正,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辰人社審批決〔2024〕X號《關于撤銷原辰溪縣勞動局對余某美同志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的決定》,符合政策規定,被申請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規定,本府在組織聽證時,被申請人稱在作出涉案行政行為前已履行告知義務,申請人未作抗辯,本府采信被申請人履行告知程序事實,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行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辰人社審批決〔2024〕X號《關于撤銷原辰溪縣勞動局對余某美同志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的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辰人社審批決〔2024〕X號《關于撤銷原辰溪縣勞動局對余某美同志參加工作時間更改認定意見的決定》。

申請人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辰溪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相關政策法律依據

一、原湖南省勞動局《關于臨時工在本單位被錄用為固定工后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83〕湘勞福第040號)

臨時工在本單位被招收為固定職工的,其連續工齡可從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做臨時工的時間起算。

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予以記錄并歸入案卷。

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并采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