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辰府行復〔2024〕21號

發布時間:2025-01-02 10:38 信息來源:辰溪縣司法局

辰溪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辰府行復〔2024〕21號

申請人:張某創,男,19XX年X月XX 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330XXXXXXXXXXXXX4,住辰溪縣XX鎮XXX村X組。

被申請人:辰溪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翠民,局長。

地址:辰溪縣辰陽鎮育才路。

委托代理人:李達,辰溪縣公安局執法監管中心民警,代理權限:全權代理。

熊雄,辰溪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某創不服辰溪縣公安局作出的辰公(城南)決字〔2024〕第XXXX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于2024年11月13日舉行了聽證會,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應準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本府決定:

本行政復議終止。

  

辰溪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