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民政局“免罰輕罰事項”清單公示
發布時間:2025-04-22 16:17 信息來源:辰溪縣民政局
辰溪縣民政局“免罰輕罰事項”清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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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及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
減輕處罰的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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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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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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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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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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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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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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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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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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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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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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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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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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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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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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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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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社會團體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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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撤銷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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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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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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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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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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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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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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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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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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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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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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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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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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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情節嚴重,拒不接受整頓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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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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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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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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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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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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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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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基金會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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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金會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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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基金會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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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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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基金會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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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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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基金會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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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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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基金會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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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一章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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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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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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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不予行政處罰,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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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慈善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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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3.《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三十六條 4.《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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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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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 3.《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三十五條 4.《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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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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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 3.《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三十五條 4.《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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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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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 3.《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三十五條 4.《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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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 3.《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三十五條 4.《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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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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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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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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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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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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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二章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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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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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六條; 3. 《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七章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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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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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七章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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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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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七章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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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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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八章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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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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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八章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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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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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八章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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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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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八章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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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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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八章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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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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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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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的,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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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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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養老機構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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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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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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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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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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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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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養老機構未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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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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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養老機構有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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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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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養老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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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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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養老機構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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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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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 未經審批擅自開辦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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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3.《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 4.《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五章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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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 公墓內超面積建造墓穴或者超標準樹立墓碑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該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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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3.《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 4.《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五章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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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也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行政處罰基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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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3.《湖南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湘民發〔2021〕43號)第五章第二十六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