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蒲溪瑤族鄉(xiāng)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發(fā)布時間:2022-11-01 17:46 信息來源:辰溪縣上蒲溪瑤族鄉(xiāng)
| 序號 | 信息事項類別 | 信息事項名稱 | 不予主動公開法律政策依據(jù) |
| 1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動公開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工資(含津貼、補貼)、人事、機構編制、職位職稱工作的計劃、方案和政策以及相關的統(tǒng)計資料及報表 |
《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補充規(guī)定》 |
|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人員計劃和工資計劃 | |||
| 軍官轉業(yè)安置政策和分配計劃 | |||
|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 |||
| 干部的檔案及匯總名冊 | |||
| 錄用干部的計劃、方案,錄用干部考試的試題、試卷、備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國進修考試的試題、試卷 | |||
| 人事處分決定 | |||
| 涉外活動中需要保密的事項 | |||
| 2 | 財務工作中不予主動公開的信息 | 包括財務憑證、賬簿、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報告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 |
| 按規(guī)定應不予公開的財政資金信息 | |||
| 3 | 紀檢監(jiān)察信訪工作中不予主動公開的信息 | 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比如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檢舉信原件、復印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第六條 |
| 舉報獎勵審批兌現(xiàn)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 | ||
| 紀檢監(jiān)察信訪的調查、處理、調查報告、談話筆錄、書證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 | ||
| 關于“縣長信箱”信件辦理情況的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 | ||
| 4 | 民兵及武裝工作中不予主動公開的信息 | 關于武裝工作和民兵組織工作的有關文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
| 5 | 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行政執(zhí)法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 受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及其他監(jiān)管事項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 |
| 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后可能妨害正常執(zhí)法活動、影響社會穩(wěn)定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執(zhí)法信息 | |||
| 6 | 內部事務信息和過程性信息 | 包括涉密文件、密碼電報;內部合同和協(xié)議文本;內部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單位人員非工作聯(lián)系方式;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實施的事務;行政復議、法律訴訟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檔案資料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 |
| 機關內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開的各類會議紀要、專報、通報、領導講話、文件材料、研究課題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 | ||
| 在行政決定作出前本機關內部或本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研究、討論、請示、匯報等過程性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 | ||
| 7 | 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危及國家安全、經(jīng)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 | 1.公開后危及國家安全、經(jīng)濟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事項不予公開。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 |
| 8 | 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 鄉(xiāng)、村干部姓名、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
| 9 |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xiàn)成的、現(xiàn)有的。對要求大范圍提供數(shù)據(jù)資料的申請,可告知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的方式提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 |
| 10 | 行政執(zhí)法案卷等信息 | 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查閱的案卷材料查閱案卷材料,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
| 11 | 移交期限屆滿的檔案信息 | 已經(jīng)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08〕36號)第八條 |
| 12 | 不存在的或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 | 1.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2.不存在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表述不明確的,行政機關要與申請人進行溝通進一步明確或告知申請人調整申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 |
| 13 | 重復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 為了節(jié)約行政資源,對重復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重復答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