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公示
發布時間:2025-07-16 08:48 信息來源: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公示 |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執法相對人名稱 | 行政執法事項名稱 | 主要事實 | 行政執法依據 | 行政執法決定罰款 | 行政執法機關 | 行政處罰日期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9 號 | 辰溪縣劉*煙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處罰 | 2025 年 1 月 16 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辰溪縣劉*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以下問題:1、該零售店外,左后方一處廢棄板房內進行排查時,發現板房內及停放在門口的車輛內存放各類煙花爆竹產品共計 33.5 箱。2、該零售店內存放有不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 GB10631-2013》4 分類與分級、4.1 產品類別表格中(煙霧型、摩擦型僅限出口)及單個超藥量大炮等產品(正宗黑老大 14 箱、精品王中王 10 箱、霹靂小子 6 箱,啪啪小黃人 2 箱、驚雷 0.5 箱、大炮 0.5 箱、大地花 6 箱、小金魚 1 箱)共計 40 箱。 |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版)第五章《煙花爆竹類》第二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65 號令)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 人民幣貳萬壹仟元整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的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8 號 | 辰溪縣唐*貴煙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處罰 | 2025 年 1 月 13 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唐*,戴*平,證件號碼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對辰溪縣錦濱鎮辰溪縣唐*貴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零售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編號(湘)LS〔2024〕00543 號、核定儲量為 155 箱/155kg,經執法人員現場清點零售店內實際儲存 189 箱,超出核定儲量 34 箱(21.93%)。 |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版)第五章《煙花爆竹類》第二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65 號令)第十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少于 50%的。 | 人民幣壹仟壹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10 號 | 辰溪縣劉*英煙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處罰 | 2025 年 1 月 14 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唐*,戴*平,證件號碼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對辰溪縣辰陽鎮辰溪縣劉*英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零售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編號(湘)LS〔2024〕02876 號、核定儲量為 252 箱/252kg,經執法人員現場清點零售店內實際儲存 305 箱,超出核定儲量 53 箱(21.03%)。 |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版)第五章《煙花爆竹類》第二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65 號令)第十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少于 50%的。 | 人民幣壹仟壹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11 號 | 辰溪縣張*煙花爆竹店 | 行政處罰 | 2025 年 2 月 10 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唐*,戴*平,證件號碼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對辰溪縣辰陽鎮辰溪縣張*煙花爆竹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零售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編號(湘)LS〔2023〕09350 號、核定儲量為 170 箱/170kg,經執法人員現場清點零售店內實際儲存 209 箱,超出核定儲量 39 箱(22.94%)。 |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版)第五章《煙花爆竹類》第二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65 號令)第十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少于 50%的。 | 人民幣壹仟壹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3月8日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12 號 | 辰溪縣米*英煙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處罰 | 2025 年 2 月 12 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唐*,戴*平,證件號碼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對辰溪縣米*英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零售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編號(湘)LS 〔2024〕00288 號、核定儲量為 193 箱/193kg,經執法人員現場清點零售店內實際儲存 236 箱,超出核定儲量 43 箱(22.27%)。 |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版)第五章《煙花爆竹類》第二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65 號令)第十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少于 50%的。 | 人民幣壹仟壹佰元罰款的
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3月8日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13 號 | 辰溪縣瑞*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 | 行政處罰 | 接群眾舉報 2025 年 3 月 10 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唐*,戴*平,證件號碼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對辰溪縣瑞*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檢查核實,發現其消防器材室確實存放有煙花爆竹產品(瀏陽好聲音 60 箱、黃金萬兩煙花 1 箱、風行天下 16 箱)共計 77箱煙花爆竹產品。 |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版)第五章《煙花爆竹類》第二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65 號令)五、《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人民幣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4月9日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15 號 | 辰溪縣胡*友煙花爆竹零售店 | 行政處罰 | 2025 年 3 月 25 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唐*,戴*平,證件號碼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對辰溪縣胡*友煙花爆竹零售店檢查時發現,該零售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編號(湘)LS〔2024〕01815 號、核定儲量為 167 箱/167kg,經執法人員現場清點零售店內實際儲存 204 箱,超出核定儲量 37 箱(22.15%) |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版)第五章《煙花爆竹類》第二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65 號令)第十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少于 50%的。 | 人民幣壹仟壹佰元罰款的
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4月23日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17 號 | 辰溪縣長田灣鄉二*煙花爆竹店 | 行政處罰 | 2025 年 3 月 31 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唐*,戴*平,證件號碼為 18130624023,18130624034,對辰溪縣長田灣鄉二*煙花爆竹店檢查時發現,該零售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編號(湘)LS〔2024〕00335 號、核定儲量為 132 箱/132kg,經執法人員現場清點零售店內實際儲存 199 箱,超出核定儲量 67 箱(50.75%)。 |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版)第五章《煙花爆竹類》第二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65 號令)第十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少于 50%的。 | 人民幣叁仟壹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4月29日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18 號 | 辰溪縣先*加油站 | 行政處罰 | 2025 年 4 月 10 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易*、戴*平依法組織對辰溪縣先*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加油站 4 月份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公示、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經調查發現辰溪縣先*加油站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因同一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并給予行政處罰,此次違法行為不屬于首次被發現。 |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
十七條第(五)項“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年版)第一章 綜合類第一節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人民幣肆仟壹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5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