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應急管理局(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16 號行政處罰公示
發布時間:2025-04-30 16:48 信息來源: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公示 |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執法相對人名稱 | 行政執法事項名稱 | 主要事實 | 行政執法依據 | 行政執法決定罰款 | 行政執法機關 | 行政處罰日期 |
| (湘懷辰)應急罰〔2025〕執法-16 號 | 辰溪縣*興模具制造廠 | 行政處罰 | 2025年4月8日辰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張*武,劉*健,證件號碼為 18130624032,18130624068,對辰溪縣*興模具制造廠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在對廢舊設備進行裝載,現場裝載過程中,員工站在廢舊設備下作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管理措施,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指揮。未制定預防物體打擊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存在物體打擊事故隱患。 |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 人民幣叁仟壹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辰溪縣應急管理局 | 2025年4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