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發布時間:2024-03-20 17:00 信息來源:辰溪縣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經行政機關審查,向申請人作出公開或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等活動。

第三條 縣政務服務中心承擔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登記、審核、交辦、督辦、答復、歸檔工作。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工作,公開本行政機關受理依申請公開的渠道、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已獲取的,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作區分處理的除外)。

第五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當面申請、郵政寄送、在線申請、傳真申請等方式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同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或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請,但應同時出具申請人、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申請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當面提出申請,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人簽名(蓋章)認可。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八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溝通,經其確認后方可公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協調。

行政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者調整職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本制度。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后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第九條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二)行政機關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即時登記、編號,并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參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轉發《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規范》的函規定的情形分別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進行相應答復。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等文書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缺少有效的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六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十七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規程。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申請公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