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濱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4-07-08 11:18 信息來源:辰溪縣錦濱鎮
錦濱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市、縣有關防洪工作會議精神及安排部署,為確保錦濱鎮在遭受災害時,救災應急工作能夠及時、高效、有序地開展,提高應對災害的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結合錦濱鎮防汛抗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鎮范圍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包括干旱、山洪、山體滑坡、泥石流、潰堤(壩)、河道堵塞、危房倒塌、學校和集鎮防洪以及供水危機等自然災害。
二、工作目標及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國家和人民群眾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用水,維護社會穩定,盡力做到不倒一壩,不潰一堤,不損一房,不死一人。
(二)基本原則
1、立足預防,主動防范。把洪澇干旱災害的預防管理放在防災減災工作的中心環節,密切監測雨情、水情、旱情、險情和災情,認真做好各項防范工作。
2、分級負責,加強督查。洪澇干旱災害按行政區域實行屬地管理,以各村(社區)委會為主進行處置,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鎮各有關單位積極支持和指導、督促各村的應急處置工作。
3、科學調度,保障安全。認真分析洪澇干旱災情的發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現狀,科學調度,優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斷處置,全力搶險。一旦發生重大洪澇干旱災害、地質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應迅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全力搶險救災,盡最大努力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三、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一)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
指 導 員:張 軍 鎮黨委書記
指 揮 長:雷志云 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邢艷帥 副書記
曾 劍 專職副書記
楊福剛 人大主席
蔣雅興 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楊萬霞 鎮黨委委員、宣傳委員
宋潤麒 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
謝 榮 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葛世成 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人大副主席
向兆照 副鎮長
沈玉蘭 副鎮長
劉克金 四級調研員
成 員:萬禹呈 黨政辦主任
謝開國 應急辦主任
楊朝暉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隊長
熊開斌 紀檢監察辦人員
陳建龍 鎮水利站站長
張清祥 財政所所長
張 青 綜合服務中心主任
蔡念喜 農業農村辦主任
劉 勤 綜治辦人員
周明沅 司法所所長
蔣傳班 自然資源辦主任
舒 儉 錦濱衛生院院長
肖 林 石碧衛生院院長
各村(社區)書記、主任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鎮應急辦,由謝開國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指揮部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鎮防汛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和部署;
2.負責組織協調搶險救災工作;
3.負責指導搶險救災,安置疏散災民,設置避難場所,做好疏散點食宿物品的供應工作;
4.負責發布災情信息,組織查災、核災,向上級報告災情,接收、調撥救災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三)防汛抗旱指揮部下設四個工作小組
1、綜合協調組
組 長:張 軍
副 組 長:楊萬霞
成 員:萬禹呈 熊開斌 王紅葉 龔桂香 米仁東 張小芳 蔣傳班 唐靜 孫玉瓊
主要職責:組織災害災情、險情調查和評估,提出啟動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建議;負責實施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示、命令;及時組織制定應急處理和搶險救災方案,報指揮部審定后,立即送現場搶險小組組織實施;負責應急搶險救災工作情況與信息的搜集、匯總,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向指揮部負責人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掌握現場搶險救災工作進度,及時預測災情發展變化趨勢,并研究對策;負責聯絡現場搶險組、治安保衛組、災險情評估組、醫療救治組、物資保障組。
2、搶險救災村民轉移安置組
組 長:雷志云
副組長:向兆照 劉克金
成 員:謝開國 楊朝暉 張青 熊開斌 蔡念喜 羅建平 余大會 張太強 譚懿卿 廖芬芬 陳建龍 王旭賓 張云清 談新躍 葉斌 劉昌明 唐正茂 潘治良 謝強 張小成 舒華留 蔣都 張庭武 江國春 譚子琳 左軍 熊少福 雷世文 王豐平
職責:負責災區的搶險救災工作。
3、社會維穩組
組 長:蔣雅興
副 組 長:宋潤麒
成 員: 朱建 周明沅 王曙和 趙玉良 孟雨楠 劉勤 關永清 梁雙君 劉芳 米艷 周金龍 周明銀 左軍及派出所全體民警。
職責:負責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群眾等工作,確定死亡人員姓名、身份并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防止和處理事故現場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
4、醫療救護組
組 長:曾 劍
副 組 長:沈玉蘭
成 員:宋長國 張良娥 易繼長 趙紫婷 薛絲玉
羅慧 舒儉 肖林
職責:負責現場傷員搶救和治療工作。
5、后勤保障組
組 長:楊福剛
副 組 長:楊萬霞
成 員:張清祥 彭敏 蔣云來 易小明
陳平 余學永
職責:負責現場搶險物資供應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四、防汛抗旱相關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一)村委會主要工作職責
1、根據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制定本村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報鎮防汛抗旱辦公室備案。在汛期來臨之前,按照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要求,對防汛工作進行全面細致的安排,確定防汛第一責任人和防汛分片包干人員,并簽訂防汛安全責任書。
2、各村防汛第一責任人,要對本轄區的防汛工作負總責。
3、防汛分片包干人員要堅決服從第一責任人的命令,并按要求對包干地區進行認真的汛前、汛期、汛后三個環節的檢查,將檢查情況及時反饋給包干區第一責任人,并向鎮防汛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書面材料,并及時處理,不留后患。
4、對轄區內的河道、溝渠、易發生滑坡和泥石流等重點地段進行詳細排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
5、對阻礙防汛工作的違章建筑物,要依據《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堅決予以拆除。
(二)其它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1、鎮派出所、綜治辦:負責維護災區治安秩序,打擊趁災打劫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重點目標安全,做好交通疏導、交通管制以及救災物資牽引等工作。
2、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負責救災款物的籌集和儲備,制定救災款物分配方案,組織救災捐贈工作,做好救災及捐贈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開展救災政策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災和減災意識。
3、電力、電信和郵政部門:負責組織指揮災區電力、通訊等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電力供應、通信及郵路的暢通。
4、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災民開展生產自救,指導災民搞好搶種補種等災后生產,做好災區種苗供應和動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5、水利站:負責對災區雨情、水情、汛情的預報和監測。做好水位監測,分析預測未來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現的險情;組織災區重要水利、供水等設施的搶險修復工作,提出恢復重建方案。
6、衛計辦:負責災區防病治病和衛生防疫工作。組織開展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護和衛生監督工作,報告、發布疫情信息,負責疾病防治藥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災藥品的質量監督。
7、財政所:做好救災經費下撥工作,保證救災款及時到位。
五、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山洪災害預警
建立山洪災害易發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邏制度,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并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二)干旱災害預警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落實預警措施。建立健全旱情和干旱災害統計,隨時掌握旱情災情,并預測干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干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六、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行動
1、鎮防指指揮長主持鎮防指成員會商,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啟動本應急預案,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并將情況上報縣防指及相關領導,派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洪抗旱工作;同時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由鎮防指副組長帶隊,加強防汛(抗旱)值班,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及防汛抗旱措施;鎮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鎮防辦隨時將情況上報縣防指。
2、受災村(社區))委會的干部應根據鎮防指指令及時動員、部署本村防汛抗旱工作,服從鎮防指的統一調度;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
3、以屬地為主的原則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時組織防汛抗旱工作;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受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二)應急響應措施
1、汛情災害
當發生汛情災害后,鎮防指組織成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形勢進一步惡化。當汛情災害形勢嚴峻時,對是否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發生汛情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或失蹤,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險,并及時做好匯報。
2、干旱災害
加強旱情監測工作,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及時組織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物資。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
(三)信息報送和處理
各類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時上報。上報內容要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隨后補報詳情。所有信息必須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響應級別,由指揮長簽署意見后,再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七、防汛抗旱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工作紀律
(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防汛期間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工作紀律,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及時上報下達。指揮部各成員在防汛期間,若有事外出需離開本地時,必須經指揮長批準請假,并安排好自己責任范圍內的防汛工作。值班期間出差下鄉時,應向防汛抗旱指揮部說明去向和聯系方式。
(二)各村、各單位防汛抗旱領導小組,有電話的必須保證電話24小時暢通,制度健全,記錄完整,值班交接手續齊全,發現險情要在第一時間內上報下達,不得延誤搶險工作。
(三)各村防汛抗旱組織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體現服從大局、團結抗汛的精神。
(四)凡是在汛期值班和防汛搶險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不負責任,匯報延誤或人員不及時到位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者,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